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江苏省通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 2003-10-17
发布部门: 全国爱卫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爱卫会:
  根据你们的申请,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于2003年8月21日一23日对通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考核鉴定。
  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抽查、查阅资料以及走访群众等方式,考核鉴定组认为,通州市委市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发展第一要务为动力,紧紧围绕实现通州市跨越式发展、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和建设最适宜人居住和创业的现代化新兴城市的总体目标,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为载体,并与创建江苏省文明城市工作相结合,治城育人、创建为民,把创建工作作为提高市民素质、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几届政府都坚持不懈为此而努力奋斗。在创建工作中,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并为取得防治非典阶段性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考核结果表明,通州市创建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落实,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基本要求。
  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通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授予通州市市委书记陈照煌同志“国家卫生城市市长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
  希望通州市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中,再创佳绩。

二OO三年十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