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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 1992-05-19
发布部门: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在烟草行业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交流,是全面培养干部,提高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考察干部德、能、勤、绩的一个重要方法。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干部交流的形式和对象
  (一)调动性交流。各级领导干部为交流的主要对象。通过交流使领导班子改善结构,优化组合,增强整体功能。调动性交流属于长期交流。
  (二)上岗前交流。各级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根据培养目标,进行上岗前的锻炼。上岗前交流属于短期交流,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三)挂职交流。一方面是从国家局、省局机关缺乏实践经验的中青年干部中,挑选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基层挂职锻炼;另一方面是从基层挑选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到国家局、省局机关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属于短期交流,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二年左右。
  (四)岗位交流。是有计划地对机关干部实行内部岗位调换,特别是对管理人、财、物和执纪监督部门的干部要首先考虑。岗位交流属干部调配的日常工作。

  二、关于干部交流的原则
  (一)交流干部的去向以行业内部为主,可以是省内和省际间的横向交流,也可以在基层企业和省局、国家局之间的纵向交流。
  (二)长期交流的干部占任职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短期交流的干部不占任职单位领导干部职数。
  (三)短期交流的干部由上级机关向下交流,由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交流到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由烟草主产区交流到其他地区。在交流期间的职务可以平任或高任,但不作为回原单位后安排工作的依据。
  (四)要做好交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当组织作出交流决定后,在本省、市的半月内到职;跨省、市的一个月内到职。对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到职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可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严肃批评、免去职务或纪律处分。
  (五)不称职干部不列入交流范围。

  三、关于交流干部的管理
  (一)长期交流的干部属于工作调动,没有交流期,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二)短期交流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交流期满后的工作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原单位党组(党委)和派出机关负责;交流期间由任职单位的党组织协助管理。
  (三)交流干部每半年要以书面材料向原单位党组(党委)和派出机关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干部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交流干部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本人反馈,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四、关于短期交流干部的待遇
  (一)干部交流期间不转户口、行政、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按原任职务级别享受待遇;在政治方面可按其新任职务(低任按原职务)享受待遇。
  (二)易地(跨省、市、县)交流的干部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交流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享受探亲假。
  (三)要关心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切实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五、关于干部交流期满后的工作安排
  (一)干部交流期满后,原则上仍由派出单位安排,也可由上级干部部门调剂安排。其职务安排和待遇将根据工作需要及干部德才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
  (二)表现好的后备干部可及时充实进领导班子。
  (三)易地交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愿意留下,由干部主管部门与地方组织部门协商后,办理正式调动和任免手续。
  (四)易地交流的干部在办理正式调动和任免手续时,本人要求搬家者,要给予支持,并妥善做好家属安置、子女上学、就业等工作。因本人年龄较大,提出不愿搬家者,可以工作几年后再回原单位。
  (五)干部交流期满,需要回原单位安排工作的,原单位要持欢迎态度,积极给予妥善安置。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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