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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4 生效日期: 2003-09-24
发布部门: 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教外港(2003)55号
海外侨胞素有爱国爱乡,捐助公益的优良传统。捐资办学,扶助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海外侨胞热心公益的集中体现。海外侨胞热心捐资办学,为改善国内部分地区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海外侨胞捐资助学、扶助教育事业的义举,我国政府一贯充分肯定、积极鼓励,并保护他们捐资兴建学校的合法权益。
  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农村行政区域的调整,部分中小学校需要进行拆迁、搬迁、合并,在有些地方,部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建的学校已被列入调整范围,一些捐赠学校因此面临撤并、搬迁或闲置的情况。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侵犯捐赠人权益的情况,包括没有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就擅自将捐赠学校拆除或改作他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热情,不利于保护他们捐资助学、支持家乡建设、热心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为妥善处理好调整中小学布局中涉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财产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服从大局。
  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也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培养人才。中小学布局调整既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与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办学更好地为家乡培养人才的愿望一致。因此,对面临撤并的捐赠学校,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及时做好捐赠人及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自觉服从总体布局调整的需要。同时,对捐赠人及群众合理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并采取措施积极加以解决。
  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应根据捐赠学校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办一所学校的,尽量选择捐赠学校作为新校,撤并其他条件较差的村办学校。捐赠学校因生源不足,占地面积较小,办学条件不如邻近公立村办学校等原因而需撤并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向当地侨务部门通报。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
  三、在撤并学校的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涉及撤并的捐赠学校的校产原则上可用作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教育用途或其他文化公益事业用途;对撤并后校产的处理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暂时未能利用的校舍,应加强管理,防止损坏。
  学校撤并后,原捐建校舍未拆除的,应继续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已拆除的,应在撤并后的学校中酌情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校舍另作他用,需出租的,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需出卖的,必须经过价值评估,原则上应保证原捐资额,租赁费或折价资金经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可用于新的项目。
  四、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引导工作。
  有关部门今后在安排建造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项目时,应符合中小学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期性、稳定性,保证捐赠项目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学校,应加强管理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捐赠财产发挥最大的效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侨务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捐赠权益,加强对捐建学校问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做好有关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20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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