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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03 生效日期: 1987-08-03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该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特点,现就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问题,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企业专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毕业于法律院校或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以上经济法律培训班的正规培训,并有一定经济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可以按照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经济专业职务。

  二、对在企业经济法律工作岗位上专业人员的聘任工作,除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条款实行外,结合企业经济法律专业工作的特点,提出以下要求:
  1.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经济员。应具有法律经济法基本知识,对一般的经济纠纷能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2.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助理经济师。应具有法学和经济法学基本知识,熟悉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对一般的经济纠纷,能进行较深入的分析,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3.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经济师。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经济法学理论,熟悉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了解国际通行的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能独立处理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
  4.担任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高级经济师。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学理论,有丰富地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有解决国内外复杂经济纠纷的能力,对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有重要贡献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三、从事企业经济法律工作的经济专业职务的主要职责。
  1.经济员。管理一个方面的重要经济合同,并定期进行分析;对企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汇总,提出改进意见。
  2.助理经济师。负责一个或多个方面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处理一般性经济纠纷,起草普通法律文书;了解企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解答需用经济法规中的有关疑难问题。
  3.经济师。解答经济法律法规中的疑难问题,参加经济贸易谈判,起草比较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审查主要经济技术合同;受权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了解本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建议;对企业经营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培训初级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
  4.高级经济师。解答国内外经济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参加重要经济贸易谈判,起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受权参加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了解本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向厂长提出建议,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重要的法律依据;培训中级经济法律工作专业人员。

  四、关于企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经济专业职务的设置,目前,高级经济师只在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或个别有条件的中型企业中实行,其他企业以中、初级专业职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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