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办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局已即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同时,已将统一购买的《中医药条例》单行本发往各地,现正编印宣传张贴画和编写《中医药条例释义》,准备陆续下发,以配合各地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近期,部分地方发现有人假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名义,通过打电话、发传真的方式,向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医疗机构等单位,推销“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实施手册》(全三卷)”,售价798元。经与延边大学出版社核实,该书系盗用延边大学出版社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为消除因此带来的不良影响,确保《中医药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地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即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举报,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我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
联系电话:010一65952849
010一65063322一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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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