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2)271号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防止修缮房屋时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专业建筑修缮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修缮部门在房屋修缮施工中的基本安全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等的安全要求,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施工单位在进行房屋修缮前,要详细检查被修缮房屋的破损情况,在制定施工方案的同时,提出可行的安全措施,提交安技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修缮单位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施工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正式施工时,施工队负责人要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施工现场电源是否切断,输电线路与修缮人员之间是否按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四、对高空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体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癫涧病、聋哑及其它不适宜高空作业者,不许登高作业。
五、拆换房屋瓦面和旧椽子时,必须借助栓系牢固,并采用能防滑的木板或蜈蚣梯等铺设屋面,严禁直接踩在瓦面上操作。尤其在新盖或检修石棉瓦屋面时,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均不准上屋面操作。
六、修缮高三米以上、椽子腐坏两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系安全网、搭设内架、采用蜈蚣梯,或在天花板内楼楞上铺设木板等安全措施。没有安全措施,严禁上屋面施工或踩在砂灰条上操作。
七、不准在屋面上抛掷木料、砖瓦、砂浆及其它修缮材料,用绳索起吊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监护。
八、检修和更换檐口椽子、瓦片时,必须设置支架或牢固的高凳、铺设跳板、拴好安全带,严禁站在檐口处操作。
九、在闹市区进行房屋修缮,要设置安全围栏,挂醒目的安全警语标志。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的,要有专人监护。
十、修缮施工队伍的领导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施工,不许强令冒险违章作业。发现有不安全隐患时,施工单位和工人可以拒绝施工。
十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伤亡事故时,要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严肃处理,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警告、记过、降职、直至依法论处。
十二、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修缮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并送劳动避和市建委备案。
昆明市建委昆明市劳动局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