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7 生效日期: 2002-06-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发(2002)2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和财政厅(局):
  1997年以来,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的部署,沿海17个市、县先后两批开展了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示范区在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经验。为全面贯彻实施《海域法》,进一步推进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抓好已有17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新增建13个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附后)。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为目标,切实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海域法》的贯彻实施以及配套制度的实践上来,在已有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努力提高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证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1.各级海洋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工作。在2002年7月15日以前,新建示范区要制定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已建示范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修订原有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批准或修订后要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
  2.新建示范区要成立地方政府领导牵头,海洋、财政部门及其它涉海部门参加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和经费到位。已建的示范区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抓好海域使用管理各项工作。
  3.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与有关市(地)、县(市)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据此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科学编制,认真实施,建立和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4.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工作。尚未编制海洋功能区划的示范区,要根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要求(试行)》,编制本地区的海洋功能区划,并按《海域法》规定的程序在年内完成报批工作。
  5.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新用海项目,必须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已用海项目,凡是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依照程序,严格论证,规范管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
  6.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用海审批手续。
  7.审批项目用海,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对于改变海域属性,严重影响海洋资源环境和临近依法用海活动的用海项目,必须编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四、统一组织,审慎核准,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8.《海域法》施行后的项目用海,应在政府批准后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法》施行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项目用海,应在年度审查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换证率要达到100%。
  9.《海域法》施行前,经有关涉海部门批准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项目用海,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底前登记率达到90%以上。

  五、各负其责,健全机制,加快推进海域有偿使用管理
  10.示范区海洋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要依据各地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新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和已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对拒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查处。减免海域使用金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11.加强海域使用金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海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将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于该征不征、该缴不缴,或者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

  六、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建立健全海域市场调控体系
  12.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海域使用权交易公开、公平和公正,海域市场需求较大、海域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地区要有计划地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并积极探索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市场运作机制。

  七、依靠科技,建立系统,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13.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海域管理工作办公自动化和海域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服务社会化,为海域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决策辅助工具,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14.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以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数据和海洋功能区划数据作为本底资料,对海域使用的动态变化进行全面系统的监视、监测,实现海域使用有关数据的不断更新,为政府决策和当地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八、大力宣传,加强舆论,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海域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5.要深入开展《海域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各类用海者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自觉性以及依法用海意识。认真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海洋管理人员的蓝色国土意识,提高各级管理部门科学管理海洋的水平。
  16.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完善纠纷调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海域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示范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依据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监督检查示范区建设情况。

附件:国家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名单(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