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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接管私房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6-09-26 生效日期: 1966-09-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为适应形势发展,我局对有关私房接管归公工作中的一些政策问题,已采取了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和部署。随着形势发展,又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矛盾十分突出,影响工作进行。为便于当前工作,经九月二十日和二十四日两次区局长会议研究,有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业社员户的房屋: 
  1.凡是农业社员户的房屋,根据农村六十条的规定精神,不论自住的或出租的,均不予接管。至于他们在城镇(包括相当城镇及比较集中的居民区,下同)出租的房屋,确实自愿交公的可以接管。 
  2.个别农业户的房屋系剥削或非法而来,现仍出租进行剥削,数量比较多的,公社也主张处理的,可以个别处理,将其出租房屋接管归公。 
  3.城区及郊区县城镇,不住本地的农业社员户的出租房屋(如:门头沟区某公社社员在海淀出租的房屋)也可以按公产接管。 
  4.农业社员出租房屋租金偏高是不合理的,应予降低,但要注意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不要采取行政命令,防止简单粗暴。据按折旧、修缮两项费用来计算,这部分私房租金标准,以不高于公房住宅租金标准10%为宜(农业社员房屋不负担房地产税)。 
  5.严禁乱撵职工户搬家以及借故不修房的现象。公社应负责加强宣传教育。 
  二、关于一般居民的房屋: 
  1.一般居民户在城区及郊区县城镇的出租房屋和多余的房屋一律接管归公。至于他们的留住房屋又不过宽的仍旧私有;住用过宽动员腾出一部分与出租房一并接管归公;确实自愿全部交公的,也可以接管。 
  至于自住是否过宽,要实事求是地区别对待。对劳动人民要掌握从党的原则,对华侨、烈军属以及有特殊需要的要照顾其具体情况。 
  2.在一般农村中也有个别居民户,出租房屋数量较多,而且这些房屋又是剥削或非法而来的,公社或街道办事处也主张处理的,可以将出租房屋及多余房屋按公房接管。 
  三、关于地、富、反、坏、右分子的房屋: 
  对于未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所有在城区及郊区县城镇的房屋,不论自住或出租一律接管归公。但属于当地农村公社监督劳动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处理。 
  四、关于半工半农户的房屋: 
  属于半工半农户的房屋,根据“以农业收入为主,接农业户对待,以工资收入为主,按居民户对待”的原则处理。 
  五、关于私有土地 
  除按农村六十条规定,应归生产队所有者外,城市私有土地一律收归国有。 
  六、关于接管归公房地遗留问题的处理 
  1.房地接管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原房主自行处理。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房主生活确有困难,欠银行修房贷款无力偿还可以酌情减免。 
  (2)房客因修房向银行贷款,房屋接管后,一般可以免还,但应照缴房租。 
  (3)房客垫款修房,议定以租金抵还经查属实,房屋接管后,可以承认其议定为有效,待抵清垫款后再起租。 
  2.少数房主(或土地所有人)交出房地后,生活确实困难,由民政部门酌情处理(介绍参加劳动或社会救济),如系职工户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3.归公的房屋应连同院墙、树木等地上物、附着物和有关设备一并归公。 
  七、关于取消经租房主的固定租金问题 
  我局对固定租金已自九月一日起暂停发放。到目前也已有大多数经租房主向房管部门登记放弃了固定租金,因此,可报上级机关建议取消固定租金。 
  对于经租房屋(包括未放弃固定租金的)可即全部改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八、上述意见,政策性很强,应报市人委批准后再正式执行。在未批准前,可以作为内部掌握。但要特别注意,对于不该接管归公的房屋,未接的就不要再接,已接的不要收租,但也不要退回产权;对于农业户出租房屋的降租工作也暂不作处理。 
  附注:一九六六年十月七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处电话通知:万里同志指示:“自住的私房交给国家的,先不要收租。产权问题以后再说。” 
 
 
196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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