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3 生效日期: 2003-03-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3]130号
京国税函[2003]130号 
 
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182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央金融企业“应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内容、方法及流程,加强对其“应收本收利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审核管理。具体的审核办法,暂由各局自行制定。 
  二、根据财税[2002]182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中央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基数的确认、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监控管理及统计,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58号)第一、八、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原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