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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7 生效日期: 2002-07-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1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提出的《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贯彻落实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启动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各级人民政府、银行、教育、财政以及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领会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把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部门策划、银校合作、扎实推进、政府督导”的工作要求,及时研究、抓紧安排,逐一落实,全面启动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按照“四定”原则,加快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度 
  (一)定学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限于我区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学校。目前纳入我区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是:广西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学院、桂林医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广西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桂林工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水电学校(普通大专班)、广西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普通大专班)、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等32所高等院校。 
  (二)定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在上述自治区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上学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定额度。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标准定为: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平均每生每年学费贷款1500元(学费2000元减500元专业奖学金),住宿费贷款500元,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50元,按每年10个月计生活费贷款250O元,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其他专业贷款为平均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3000元,住宿费500元,生活费2500元)。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和专业情况以及学生的贷款申请意愿,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属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当地居民最低生活线的总额。 
  (四)定银行。 
  各申请贷款学校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原则上应由订有“银校”合作协议或学校开户的商业银行承办助学贷款工作。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高等院校应将已落实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基层银行、学校名单以及协议文本等,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三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按月监测国家助学贷款进度,按年度分别对高校和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于每月后1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送“三考核”报表(见附件1),各高等院校于每月后2日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三考核”报表(见附件2、3),各地市商业银行同时要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送“三考核”报表备案。 
  四、各家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对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要及时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一)结合近期出台的助学贷款政策,尽快修改和完善各商业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修改后的管理细则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简化手续,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一次核定贷款额度、一次签订贷款合同、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具体办法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办法,加快助学贷款的发放进度。 
  (二)积极探索、建立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一是着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二是立即修改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增加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和工作单位等真实信息以及学生毕业后每年与银行联系的承诺等内容;三是经办银行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身份证号码、毕业证书号码等,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债权、降低贷款风险。 
  (三)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内部管理机构,按照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基层支行负责这项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专业化管理,这将有利于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核呆以及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充分调动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人民银行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助学贷款进行检查、考核和指导。 
  五、完善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制度 
  (一)关于贷款利息。 
  1.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1年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方式要在贷款合同中载明。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确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归还贷款的可以向银行申请展期,银行要在现行的政策内给予最大的宽限期。 
  2.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贴息50%,其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 
  3.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学校隶属关系,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地(市)财政承担其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贴息资金,纳入自治区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并负责拨付贴息资金的高校有:广西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学院、桂林医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广西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桂林工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水电学校(普通大专班)等19所院校。 
  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贴息资金,纳入相关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负责拨付贴息资金的高校有:广西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普通大专班)、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和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学校。 
  纳入各地(市)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贴息资金的高校有: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学校。 
  4.各高校每季度结息日根据银行利息清单具体办理财政贴息资金的结算。自治区所属高校,于每个季度末行文(附“国家助学贷款计息清单”)一式2份报主管厅局,自治区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编制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相关拨款手续;地市所属高校,于每个季度末行文(附“国家助学贷款计息清单”)一式2份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拨款手续。财政部门要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高校要如期支付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如果贴息资金不按时拨付到位,经办行可以停止该校的助学贷款业务。 
  5.为保证地、市财政对普通高等院校的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财政对相对贫困的地、市举办的高等学校所需贴息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6.借款学生自行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部分,其付息方式按贷款合同执行。 
  (二)国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等政策。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反映,单独核算;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按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1.各高等院校要摸清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通知学生,开学时,有贷款意向的学生要将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交给学校,学校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把国家助学贷款的前期工作做好。 
  2.教育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信用意识教育,加强对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严禁将历年欠缴学费的风险通过贷款转嫁给银行。 
  3.各高等院校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学习品行、转学休学、自动离校以及毕业去向等信息,配合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入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4.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协助和配合银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对逃废国家助学贷款行为的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加大曝光力度。 
  六、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 
  (一)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自治区将成立“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高等学校、银行也要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已达成协议的银行和高校要在春季、秋季开学时共同在校院内开辟助学贷款宣传专栏,加大宣传力度,使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办法、办理程序等真正能深入人心。 
  (三)建立健全助学贷款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广西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进行修订补充,近期内下发执行。 
  (四)抓住春季、秋季开学的时机,全面启动我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的工作,要在开学前提前将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给银行。银行在开学注册时派出专人到高等院校内摆摊设点,上门服务,现场审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七、各地、市在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上报各主管部门 
  附件: 
  1.助学贷款统计报表(附表略) 
  2.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3.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补充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2 
 
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 
 
  年 月 日 
  报进单位:(公章)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1 
  项目 申请贷款学生人数 
  序号 2 
  项目 申请贷款金额 
  序号 3 
  项目 经办银行已审批贷款人数 
  序号 4 
  项目 经办银行已审批贷款合同金额 
  序号 5 
  项目 实际发放贷款人数 
  序号 6 
  项目 实际发放贷款金额 
  序号 7 
  项目 财政安排贴息经费 
  序号 8 
  项目 已支付贴息金额 
  当年累计发生数 
  合计 
  部属高校 
  地方高校 
  当年累计发生效 
  合计 
  部属高校 
  地方高校 
  备注 
  负责人:经办人:联系传真:联系电话: 
 
  附件3 
 
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补充报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报送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 合计 部属高校 地方高校 备注 
  1 已确定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普通高等学校数 
  2 其中已开办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数 
  3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人数 
  4 全日制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5 其中:本、专科(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人数 
  6 研究生学生人数 
  7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申请贷款人数 
  8 申请贷款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 
  9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获得贷款的人数 
  10 获得贷款人数占在校学生的比例(%) 
  负责人:经办人:联系传真: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第4行数字为第5行、第6行数字之和。 
  2.第8行的比例数字为第7行数字与第3行数字之比。 
  3.第10行的比例数字为第9行数字与第3行数字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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