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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日本国科学技术厅关于副热带环流合作调查研究实施协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31 生效日期: 1995-03-31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日本国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日本国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于1980年5月28日签署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根据1992年6月举行的第六次中日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商结果,就“副热带环流合作调查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施单位?
  本“项目”的实施单位由双方各自决定。
  二、双方在本“项目”中的职能
  双方在实施本“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合作。
  三、“项目”的目的
  在双方实施单位的合作下,进行调查研究,阐明厄尔尼诺等赤道副热带海域海洋、大气变化对中国、日本和东南亚各国海洋环境、气候等造成的影响。
  四、项目的实施
  1.双方派遣调查船,并互派科学家上对方船只及在对方实施单位进行合作研究。
  2.在双方的海洋调查船和研究室中共同分析和研究合作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样品。
  3.上述1和2项所说的合作调查、分析和研究,仅限于纯科学的范围。
  五、实施期限
  1.本“项目”的实施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1998年底。本项目的实施期限可由双方协商而延长。
  2.本“项目”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时,可由任何一方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终止。
  六、联系与协调
  1.本“项目”中方联络单位为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日方联络单位为科学技术厅研究开发局。双方各自确定联系人负责联络工作。
  2.双方各自成立工作组并组成联合工作组,双方的工作组组长为联合工作组联席组长。联合工作组负责协调和制定“项目”的计划(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审查研究报告和总结本“项目”的成果。
  七、人员交流
  为实施本“项目”,双方将进行科研人员交流。交流的条件包括手续和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决定。
  八、资料的交换和使用
  1.双方应尽快交换必要的信息,以推进“项目”的进行。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和泄漏对方认为秘密的资料。
  九、经费
  除其它已商定的情况外,双方将按以下原则分别负担费用。
  1.按“项目”计划实施的各项活动,由实施方负担其费用。
  2.人员交流及参加联合工作组会议人员所需国际旅费及当地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十、项目的成果
  本“项目”的成果,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共享。有关的个别事项将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一、适用的法令
  根据本协议进行的活动,将遵循习惯国际法、中日双方为当事国的条约、各自国家的有关法令及“协定”。
  十二、疑义与变更
  1.有关对本协议的解释所引起的疑义将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同意。
    十三、生效?
  1.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限内有效。
  2.本“项目”在“协定”终止时,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实施。
  十四、其它
  1.双方根据本协议和与其不可分的附件实施本“项目”。
  2.未包括在本协议内的其它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
  3.本协议用中、日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日本国科学技术厅关于副热带环流合作调查研究实施协议》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  日本国科学技术厅?
代 表             代 表
许玉昆?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日本国科学技术厅关于副热带环流合作调查研究实施协议》附件?
  一、调查海域
  合作调查海域为西北太平洋海域(见附图),但不在两国及第三国领海内进行调查。合作调查海域是根据科学的需要而划定的,无其它含义。
  二、合作调查研究内容
  1.副热带环流的特征及其变化规律
  (1)副热带环流区各流系的特征及其变异
  (2)副热带环流区流量与热量的输送及其变化
  2.副热带环流区海洋-大气相互作用
  (1)海洋-大气系统的变异及其对东亚气候的影响
  (2)副热带环流区大气扰动对副热带高压的影响
  3.副热带环流区的海洋生物生产机制
  (1)副热带环流区浮游生物的分布及输送
  (2)副热带环流区初级生产力的评估及其把握
  本合作调查研究不在合作调查海域进行有关地形、地质及地球物理调查。生物调查只进行到浮游生物,不涉及到鱼卵及仔鱼以上的范围。
  三、联合工作组会议的举行
  联合工作组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中国和日本两国轮流举行。
  四、合作调查研究的方法
  1.双方各自派遣海洋调查船,互派研究人员上对方船只。在合作调查期间,标明调查内容及航线的调查计划,应在每次派遣各自调查船时由双方协商决定。
  2.为共同分析、研究资料和样品,双方将交流研究人员。
  3.为保证合作调查的质量,提高效率,双方尽可能使用统一的或类似的调查仪器及调查方法。双方研究人员可携带合作调查研究所必需的仪器到对方调查船和研究室工作。
  4.拟在合作调查研究期间,举行1至2次学术讨论会,其实施方法由联合工作组商定。
  5.有关具体事项由联合工作组协商决定。
  五、资料及研究成果的处理
  1.合作调查取得的资料及样品由双方共享,若向第三方提供需经对方同意。但原已向国际组织提供和已公开出版发表的资料不受此限。
  2.在合作调查期间,海上调查所得的资料和不可分割的样品由调查船拥有方保存,对方可获得资料的复制件及可分割的样品。
  3.研究人员之间可对合作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充分交换,为充分利用海洋资料将通过双方海洋资料中心进行交换。
  合作所取得的资料首先在双方海洋资料中心处理,在各调查航次结束后的一年内,全部资料应交换完毕。
  4.合作调查的资料及成果汇编由联合工作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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