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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制止和纠正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大力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 2001-07-27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55号
青政办[2001]1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制止和纠正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大力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制止和纠正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大力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意见 
 
  近几年来,全省国有及集体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丁改制力度。通过改制,企业良性发展机制初步建立,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各种利益的驱动,企业逃废债务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据调查统计,到2000年底,全省国有企业改制429户,涉及银行贷款本息69,89亿元。其中: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163户,占改制企业的37。9%;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贷款本息18.84亿元,占改制企业本息的26.96%。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出于自身或局部利益,对改制存在片面的认识,缺乏长远眼光,把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大计的改制,看作是摆脱当前债务困难的权宜之计,没有很好的兼顾银企双方的利益。三是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故意违背有关规定,对债权金融机构隐瞒、封锁消息,借机逃废和悬空金融债务;有的企业以重组为名,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或债权转移到新企业,将金融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然后实施破产,甚至把金融机构的担保债权作为破产财产,剥夺金融机构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四是利用分立重组、租赁、合资改制等形式,使得金融债务悬空。 
  企业逃废债务已经成为当前金融资产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必然会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市场信用,危及到金融资产的安全。对此,已经引起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对抵制纠正企业逃废债务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参与企业改制过程,共同制止和纠正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认真领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的政策,正确处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银行债务问题,积极支持并依法规企业改制,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确保金融资产安全运行。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各项制度,依法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对未落实金融债权的改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重新注册登记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机构抵押担保的有效性。 
  二、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操作,增强信用观念,充分听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争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参与,为企业的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凡分离改制的企业,要按照比例合理承担银行债权,并将改制方案事先送主要债权银行征得同意后方可操作。企业间的兼并必须承债兼并,不得悬空金融债权。对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需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企业依法破产程序。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法定代表人和负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再担任任何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金融机构要在支持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主动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运用法律经济、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坚决揭露和纠正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逾期不还贷款和恶意逃废悬空债务者,要及时依法起诉。要通过道义劝告、限期纠正等形式,制止和纠正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必要时可由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组织各金融机构采取停止发放贷款、不办理支付结算、不开立新帐户等措施,加以联合制裁,有效遏制企业逃废债务的扩张。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也可按规定报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四、金融部门在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同时,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效益好,守信用,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在信贷、结算等方面给予倾斜,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做到支持守信企业与制裁逃废债务企业并重,为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氛围。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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