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意豁免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长城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3 生效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4]100号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豁免要约收购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在国有持股单位之间进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改革[2004]458号),相应股份的性质仍为国有股,本次股权转让不改变国家对“长城股份”的控制地位,同意豁免你们因重组长钢集团而控制40,281万股“长城股份”股票(占总股本的57.9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们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