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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20 生效日期: 1992-07-20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局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开展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加强我局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档案工作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海洋事业发展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需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和考核内容,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所属县级以上独立单位(宁波海洋学校除外)。


    第四条   申报国家级档案管理单位,按国档发(1991)16号文执行。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部)级。国家海洋局级等同于省(部)级,分为局一级、局二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见附件一)。


    第六条   各等级的考核按百分制认定。凡积分总分为95分以上,且各等级标准中的第三和第四大项分别达到30分或20分者,可评为相应等级。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及代管单位统一执行国家和国家海洋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自愿申请,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上一等级。
  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申请升为国家二级或国家海洋局一、二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海洋局批准。
  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


    第九条   升级申报程序为:各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或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将自检部门(档案处、室)或单位(县级独立单位)的自检意见和上级单位(地级)单位的审查意见填入《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附件四),并填报《国家海洋局升级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五),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见附件三)。
  

    第十条 各单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时,要同时抄送本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按隶属关系进行。局属各单位以国家海洋局为主,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评定。
  宁波海洋学校参加当地升级考核,国家海洋局给予支持并承认其评定的相应等级。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程序
  (一)听取申请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二)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三)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初评意见并作出考核结论;
  (四)向申报单位公布初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五)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审批工作
  申报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由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档案局审批;申报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受国家档案局委托,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申报国家海洋局一、二级档案管理的单位,由国家海洋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升级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六月底。

 

第四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进行考评时,由局主管部门组织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国家级和局级评审员组成。
  时,考评组至少应有4名国家级评审员;考评国家二级和局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国家级评审员条件按国档发(1992)16号文执行)。


    第十七条 局级评审员的条件
  (一)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海洋局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工作的法规和标准;
  (二)熟练掌握国家海洋局局级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三)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局级评审员的职责
  (一)接受对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二)参加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海洋局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评审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反映档案管理升级工作情况和问题。


    第十九条 局级评审员的聘任
  局级评审员由局属各单位推荐,报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聘任局级(兼职)评审员10名,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

 

第五章 发证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一个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本单位应给予档案部门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档案管理升级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局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升级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已升级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将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或降级。


    第二十三条 对未达标单位,局主管部门应认真指导帮助,督促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达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于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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