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7 生效日期: 1994-06-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1994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17日市电信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电信通信管理部门对妨害电信通信设施安全,影响电信通信畅通的,可以责令停止妨害行为,或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工,可以并处罚款;对电信通信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处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套建设电信通信设施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直至补建验收合格为止。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公用电话亭(机)、电话交接箱等电信通信设施。 
  (二)在架空电信通信线路或者埋有地下电信通信电缆的地面及其他电信通信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爆破、取土、种树、埋杆,搭建房屋,倾倒垃圾渣土或者腐蚀性液体,设置厕所、化粪池、沼气池等。 
  (三)在设有过河电信通信电缆标志的水域安全防护范围内挖沙、炸鱼、抛锚、拖锚等。 
  (四)非维修人员攀登电信通信电杆等设施,或者在电信通信电杆等设施上搭挂、安装广播、电视、电灯等线路或者设备。 
  (五)利用技术或者其他手段,盗用他人的电信通信码号。 
  (六)其他妨害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未经电信通信主管部门同意,在国家一级、二级微波通信干线通道净空区范围内建设影响电信通信畅通的建筑物、构筑物,不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补建技术防护措施,逾期不补建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直至补建验收合格为止。 

    第六条   在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施工作业,未事先征得电信通信企业同意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施工作业损坏电信通信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国家一级通信干线阻断或者其他重大线路阻断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