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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6 生效日期: 2000-09-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助学贷款工作,帮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决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58号、国办发[2000]6号及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浙江省实施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一)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以下简称贴息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一种形式,由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开办,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贴息,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 
  (二)贴息助学贷款是以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含住宿费)为目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制订的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报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制订的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和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管理体制 
  (四)为保证贴息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组成全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组)。省教育厅设立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五)省协调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及高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具体的贴息助学贷款办法,确定省属高校年度财政贴息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协调承办银行与高校之间的合作及终止合作事宜。 
  (六)贷款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根据省协调组确定的年度贴息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受理并审核省属高校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审核的贷款额度抄送承办银行,并根据承办银行发放的贴息助学贷款数量,按季向财政申报贴息经费;统一接受国内外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指导省属高校、各地开展此项管理工作,办理省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高校的主要职责: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校贴息助学贷款工作,按期向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年度贷款额度;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向同级贷款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学生及见证人的变动情况(包括转校、升学、退学及出国等);与承办银行签订贴息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协助承办银行管理贴息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归还,在学生毕业、转学、升学前协助承办银行办理学生借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完成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八)承办银行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订贴息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审核各高校报送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时向贷款管理中心及有关高校反馈贷款的发放、回收等情况;指导所属分支机构开展贴息助学贷款业务,与其他省(市)的贴息助学贷款承办银行协作,相互委托催收贷款本息;定期向省协调组反馈与贷款管理中心、高校之间的合作情况。 
  三、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九)贴息助学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贴息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学生每年申请、贷款管理中心每年核批、承办银行每年审批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每次申请金额不超过1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十一)承办银行负责确定贴息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高校专业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高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二)贴息助学贷款一般实行信用贷款。学生在与承办银行签订合同时,应承诺离开学校后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1年不还而又未提出展期,可由承办银行在相关媒体上披露。 
  (十三)承办银行应按季将已审核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及利息反馈给相应的贷款管理中心和高校,以便其配合承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四、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四)承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所读专业学制等,按规定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学生如遇特殊困难可向承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后财政不再贴息。 
  (十五)贴息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十六)贴息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承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承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十七)为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由财政部门对接受贴息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贴息(不包括罚息部分)。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负担,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4年内还清,延长期间财政继续贴息。 
  (十八)贴息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安排。财政部门按季向承办银行划拨贴息资金,由贷款管理中心通知相关高校,并由学校告知学生本人。 
  五、贷款的回收 
  (十九)为保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须与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高校须将其贷款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此项手续办妥后,高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后,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方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高校应及时通知承办银行并协助承办银行办妥相关贷款手续,同时将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内容之一移交新的就读高校。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高校应协助承办银行清收贷款本息。 
  (二十一)学生毕业后所在就业单位、家庭有义务协助承办银行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承办银行。 
  六、其他 
  (二十二)各高校可参照本规定,积极筹措贴息资金,扩大贴息贷款数量,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二十三)逐步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违约借款人,承办银行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就读高校(专业)、就业单位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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