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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实行全国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
发布文号: 青文字[2001]4号
为完善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机制,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监督管理,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决定,从2001年起,对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将实行公示制。   一、目的意义
  青年文明号公示制,是指在评选全国级青年文明号过程中,公开申报单位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制度。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目的在于贯彻“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扩大群众的参与面,更好地听取群众意见,把青年文明号真正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的科学性,确保青年文明号的质量,使青年文明号真正成为讲文明、树新风的典型单位,讲信用、重信誉的示范单位。
  二、公示办法
  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自然情况(人数、平均年龄、负责人姓名及年龄、35周岁以下青年数等)、创建情况(指采取了哪些创建措施,取得了什么业绩,获得过什么荣誉等)、申报情况(指申报哪个行业的文明号,由什么组织往上申报等)、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委有关部门和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电子信箱等公布于众,主动接受基层群众监督。集中公示由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织实施,由组委会将全国的所有申报单位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网络等)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集中公示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
  自行公示不少于20天,集中公示不少于半个月。
  公示期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将指定专人接待群众来访和受理投诉意见。投诉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投诉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对群众的投诉意见,组委会将逐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的处理意见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的20天内作出。如经调查发现申报单位不符合青年文明号评选条件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三、有关要求
  为确保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实行公示制对于做好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实行公示制作为青年文明号评选的必要环节,作为强化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2、精心组织。要认真组织、指导、督促申报单位做好自行公示工作,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情况及时向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报告,并通报给申报单位。
  3、严格管理。要对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情况进行严格管理。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要取消其青年文明号评选资格。公示期间,可根据需要组织青年文明号特约监察员进行明察暗访。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评选活动真正做到申报有公示、投诉有检查、检查有结果。
  本意见自二○○一年三月开始实施。
  省级以下(含省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在文明号评选过程中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本意见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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