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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2 生效日期: 2004-02-12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电力局拟订的《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杭州市区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发电机管理,增强近期供电能力,缓解电力供求矛盾,确保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冬和2004年杭州市区有序用电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03号)、《关于缓解我市电力供应瓶颈制约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4〕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事业单位自备发电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备发电机是指企事业单位自行购置用于自发电的柴油(汽油)发电机(组)。 
  (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使用自备发电机必须遵循“规范申请、注重效益、确保安全、兼顾环保”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为鼓励杭州市区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工商企业)在电力紧缺时期使用自备发电机发电,积极开展生产自助,对符合条件的杭州市工商企业购买自备发电机给予适当资助。 
  二、规范申请 
  (五)用户在装置自备发电机前,须向当地供电营业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电气主接线图及有关参数、自备电源的供电范围、负荷设备清单(容量)、用户平面布置图、自备电源的额定容量等参数及其保护装置图。供电部门提供自备发电机装置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六)自备电源装置安装完成后,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报验。供电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后,方可投运。 
  三、安全管理 
  (七)用户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必须符合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八)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案)必须可以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认可。 
  (九)自备发电机零线必须单独接地,单独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欧姆,不得与原有公用电网共用接地零线。 
  (十)自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连锁,严防出现倒送电源的情况。 
  (十一)自备发电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设施,防止各类中毒、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四、资助方式 
  (十二)凡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依法税务登记,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批发企业,2003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新购置自备发电机(单机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每千瓦资助300元。自备发电机按记录自行发电量资助0.12元?千瓦时。 
  (十三)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应填写“杭州市工商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资助资金申请表”,附购置发电机的发票复印件,财务年报及《自备电源协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 
  (十四)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必须安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核的计量表计。由市电力局负责电表安装、抄表,并做好表计的日常校核、维护工作。相关的表计及运行维护费用在市三电结余资金中支付。 
  (十五)电量补助在每年10月份申报办理。用户应填写《杭州市工商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资助资金申请表》,报市电力局审核发电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 
  (十六)资助时间:容量资助时间暂定为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电量资助时间暂定为装表发电时至2005年12月31日。 
  五、检查、督促、处罚 
  (十七)经委、供电部门要加强对用户自备发电机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十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供电部门可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自备电源协议书的约定实施违约处理,用户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使用电费;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违约处理外,可对用户不并网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实施封存;危及用电安全的,可封存或拆除自备发电机组,直至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用户向电网倒送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2、未经登记申请擅自安装使用自备发电机组; 
  3、擅自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用户; 
  4、不并网自发电并网运行; 
  5、未经供电部门批准,采取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 
  6、采用人为方法使连锁装置失效; 
  7、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使用移动式发电机组,或以流动方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已自行安装自备电源的用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如需发电,可到供电部门办理自备发电机登记验收手续。 
  萧山、余杭区,各县(市)可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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