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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外汇额度返还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2-28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1992]78号
 最近,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省一些地市外贸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相继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为支持这些企业发展,尽快形成我省对外贸易全方位发展的经营格局,省政府决定,凡一九九一年以后(含一九九一年)新获准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其一般商品自营出口收汇上缴省政府的10%留成外汇额度和机电产品自营出口收汇上缴省政府的5%留成外汇额度,全额返还给各有关进出口企业,用于企业发展。此办法自一九九三年起实行,一定三年不变。若国家现行外汇留成办法改变,再作相应变更。 
 
 
一九九一年以来新获准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名单 
 
  合肥市进出口公司 
  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安庆市进出口公司 
  蚌埠市进出口公司 
  淮南市外贸公司 
  中国扬予电器公司 
  安徽轮胎厂 
  合肥叉车总厂 
  芜湖市微型电机厂 
  池州家用机床总厂 
  芜湖市天河羽绒制品公司 
  合肥美菱电冰箱总厂 
  合肥无线电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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