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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8 生效日期: 2003-10-18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3]14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建立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相关的信息收集、汇总和系统建设工作,按照《成都市主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府发[2003]3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合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第一期工程涉及的行政机关和单位有:市法院、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外经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办、人民银行成才营管部,成都海关等。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第二期工程涉及提供信息的市级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范围,由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二、需要提交信用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指标、信息内容确认本部门、本单位能够提供的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要求及时提交相应的信息。 
  为更好地进行信息的收集工作,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参考指标和数据内容要求为: 
  (一)企业身份信息系统。根据《办法》第七条,系统应提交的内容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计委、经委、物价、财政、卫生、公安、质监、文化、国税、地税、海关、科技、外经、统计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企业的资质等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以及企业纳税情况等信息。 
  (二)企业业绩信息系统。应提交本年度(2003年)及以后继续有效的业绩信息。主要包括:国税、地税部门提交的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或纳税先进单位的企业的情况;工商部门提交的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的情况;质监部门提交的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企业的情况;物价部门提交的“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的企业的情况以及各部门能够提供的其他企业业绩信息。 
  (三)企业提示信息系统。应提交本年度(2003年)发生的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应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企业一般违法行为的信息。公安、工商、物价、质监、卫生、文化、国税、地税、建委、劳动、环保、法院、人行、海关、科技、外经、统计等部门应按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十二 条规定的指标内容进行提交。 
  (四)企业警示信息系统。应提交本年度(2003)年发生的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应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企业严重违法行为的信息。公安、工商、物价、质监、卫生、文化、国税、地税、建委、劳动、环保、法院、人行、海关、科技、外经、统计等部门应按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十三 条、第 十四 条规定的指标内容进行提交。 
  三、信息提交要求 
  (一)市级各相关部门应收集、核实、确认全市范围内涉及本系统需要提交纳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 
  (二)市级各相关部门与市工商局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应采用软盘交换,同时填写《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表》(附件),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等纸质材料,提交市工商局(法制处)。数据电文、软盘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 
  (三)市级各相关部门应在2003年11月1日前递交第一次收集的信用信息。以后按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追加和更新,原则上每季度提交一次。 
  四、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实施。市计委、经委、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物价、文化、国税、地税、劳动、环保、建委、法院、人行、海关、科技、外经、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汇总、提交和维护工作,将本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确认后提交市工商局。市工商局负责对有关部门提交的信息进行及时整理,尽快向社会提供服务。市政府目督办要把各部门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市政府法制办将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各部门要按照《办法》中对企业信息采集的具体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数据交换和共享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时向社会开通。 
  附件:《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表》(略)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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