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4]48号
惠州市德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在国有持股单位之间进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2004]269号),本次股权转让不改变国家对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万山)的控制地位;且你公司已对陷入财务困难的ST万山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受让而持有84,170,128股ST万山股票(占总股本的61.5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