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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4 生效日期: 2003-09-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3]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它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开始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立法宗旨,确立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制地位,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将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权利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和措施,为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它的公布施行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客观要求,必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公布施行,奠定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标志着中小企业各项工作步入法制轨道。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吸呐劳动力、促进市场竞争、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遍布城乡,中小企业的大部分经济指标所占总额的比例都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迅猛,至2002年底,全市共有个体工商户169623户,私营企业12529户,合计182152户,从业人员621491人。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保障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诸多障碍和问题的困扰,如融资困难、技术设备落后、信息闭塞、人才匮乏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小企业促进法》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方面作了明确的法制规定,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增加市场竞争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公布施行,对把我市建成IT产业发达、综合实力雄厚、创新功能突出、城市环境优美的以国际制造业名城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把发展民营经济确定为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实现富民强省的重要途径,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从多方面加大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2001年5月,我市已明确提出了将打造“民营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实现现代化中心城市的三大战略之一,并且在当年的10月出台了《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48条意见”),为我市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强大的推动力。因此,《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公布施行,对省委、省政府《决定》和我市“48条意见”的贯彻落实,促进民营企业中广大的中小企业发展,进而加快我市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建设步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认真学习和把握《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中小企业促进法》共7章45条,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如何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作了明确的法制规定。 
  (一)明确了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资金支持的政策。 
  1、规定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2、规定银行和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3、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4、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这些规定,为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担保难等突出问题,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长期、稳定的来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明确了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的工作重点。 
  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着力点。《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第 22条、 26条、 28条中,对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登记机关如何支持创办中小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在第29条、30条中,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转让、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服务;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在33条、36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等。 
  (三)明确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销展览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 
  (四)明确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为有效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总则”第 6 、 7 、 8条和第三章“创业扶持”第 26条中作出“九个不得”的规定。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等。 
  (五)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企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4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中小企业工作中的职责,为依法行政和依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保证。 
  三、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 
  指导思想: 
  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努力把东莞建成“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发展战略和“一网两区三张牌”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实际,认真贯彻“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引导、服务工作,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大发展、大提高。 
  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学习、宣传、普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知识,是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一环,应该引起各镇区、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要通过广泛宣传和发动,深化对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重要性认识,依法促进各项中小企业工作。当前,要结合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民营企业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精神,以及我市《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48条意见”)等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使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企业及其他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正确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和《决定》的主要精神,协调行动,形成合力,狠抓落实,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和舆论环境;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要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经营;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要增强和牢固树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责任。 
  (二)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力度。 
  1、加强全市的中小企业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经贸局是我市中小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联合民营办做好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2、市经贸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出台贯彻执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文件。 
  3、按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划分,明确法律调整对象,全面掌握和了解我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4、重点支持对提高我市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有重要促进作用,以及对社会稳定有较大贡献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实业型企业的发展,具体是科技型、外向型、吸呐下岗职工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下称“四类企业”)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决定》精神,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2亿元。参照省的做法,尽快建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等,重点支持“四类企业”,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其积极的导向作用,构筑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扶持框架,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 
  (四)建立信用担保体系,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民营办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银企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援助。 
  1、由市经贸局负责加大指导和监管力度,依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尝试发展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和区域性互助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发展再担保机构,构建较为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 
  2、合理规划担保机构的布点,允许多种所有制资金设立担保机构,重点扶持一批经营业绩突出,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 
  3、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早出台关于规范发展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意见; 
  4、通过银企合作,形成良性的借贷关系。 
  (五)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化服务。 
  1、建立健全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2、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建设公共性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 
  3、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高素质的协会专业化管理队伍,推进和完善由专业协会指导中小企业开展的自律性服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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