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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0 生效日期: 2002-04-20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文号: 云外经贸计财〔2002〕32号
各地、州、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省级各外贸、工贸企业: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2001年、2002年继续对出口上规模、有增量、效益好的各类出口企业及有关部门给予出口奖励。现将《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各企业扎实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以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的任务。 
  附件:《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外经贸企业和各级政府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完成出口任务,有效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确保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从云南省外贸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全省各类出口企业及为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积极做好协调服务的各地、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二章 受奖励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出口规模(海关统计数):省级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1 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省级生产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600万美元以上(含600万美元);地县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地县生产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出口规模必须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边贸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三资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 
  第五条 当年年度出口规模超过三年平均数(含当年在内);当年获权、当年出口的企业除外。 
  第六条 当年实际出口数较上年增长。 
  第七条 当年盈利(须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备案)。 
  (以上四项条件需同时具备) 
  第八条 在年度出口中排前5位的企业,给予出口创汇突出贡献奖。 
 
 
第三章 奖励金的分配原则及考核办法 
 
  第九条 奖励金分配原则:大贸(指外贸、工贸、出口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三资企业,下同)、边贸奖金分配分别按其各年度出口额占全省出口额的比重切块进行奖励。对地、州、市政府按各年出口额增长目标进行考核奖励。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外贸、工贸、出口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三资企业、边贸企业的奖励分两部分计算应得奖励金额。 
  (一)大贸、边贸各奖励金总额的60%用于企业出口增量的奖励,其计算公式为: 
  某企业增量应得奖金额=某类企业奖金总额×60%×[SX()某获奖企业出口增量额某类获奖企业出口增量总额[SX]] 
  (二)各类奖金总额的40%用于盈利企业净利润所占比重奖励,其计算公式为: 
  某企业净利润应得奖金额=某类企业奖金总额×40%×[SX()某获奖盈利企业净利润额某类获奖盈利企业净利润总额[SX]] 
  第十一条 地、州、市政府实行各年度出口增长达省委、省政府下达增长目标分档考核奖励,具体是:第一档,奖励7万元人民币;第二档,奖励5万元人民币;第三档,奖励2.5万元人民币;第四档,奖励人民币1万元。同时,对超过增长目标的增长部分,再计算增量部分奖励金。省级有关部门奖励由省外经贸厅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实施; 
  第十二条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根据海关统计数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按上述条款规定,评出各年度获奖单位及奖励金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于次年7月底前兑现。 
 
 
第四章 奖励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得奖励按以下比例分配给法人代表和职工:法人代表30%;职工70%;以前年度无累计亏损的企业法人代表,所得奖励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余额并入职工奖励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有累计亏损的企业法人代表,所得奖励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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