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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部、商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的几点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01-01 生效日期: 1978-01-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国家文物局外贸部
发布文号:
197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要求文物商业市场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加强管理。提出了文物出口必须执行“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这个文件下达以后,加强了文物商业市场的管理,对于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打击文物走私、投机倒把活动,防止珍贵文物外流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货源日益减少等情况的变化,有些规定,需要适当补充,以便根据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一般文物出口和对旅游外宾的供应工作,为争不断增加外汇收入。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文物商业的管理和经营分工,仍应按1974年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文物、商业、外贸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把文物收购和组织一般文物出口及国内外对外宾销售的工作做细做好。
  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商店的领导。目前尚未建立文物商店的省(自治区)要尽快建立。现在尚属外贸、商业部门领导的文物收购商店要立即移交文物部门领导。各地文物商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文物政策的规定,积极开展社会流散文物的征集和收购工作,收购的文物,其中有保藏价值的要提供博物馆收藏,此外,除一部分作为文物商店、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销售外,要积极为外贸部门提供货源组织出口。对于乾隆六十年(1795年)以前的存量大、价值一般的文物,各地文物部门要根据国际市场情况,应积极主动提出供应外贸部门出口的计划,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作为特许由外贸部门组织出口。
  二、 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国内市场供应外宾的数量比重的逐步增加,文物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搞清国内各种文物的存量(包括外贸、文物部门现在的库存)。根据有利争取外汇的原则,对国外和国内市场,提出统一安排、相互调剂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实行。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经营的文物货源,改由文物部门统一供应。
  为了增加外汇收入,防止逃汇套汇,今后要在各地文物商店门市设立外汇兑换点,文物商店的外汇收入,一律作为外贸出口任务。
  三、 不论国内、国外销售文物商品都要杜绝那种“论捆论袋论斤”销售的作法。对一般文物的出口工作必须统一安排、全面规划、认真贯彻“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要按质论价,按件作价,注意包装装潢,做好宣传和说明,尽量以较少的物品换回较多的外汇。国内市场门市供应价要高于外贸出口价格。外贸部门和国内销售部门之间在销售价格的掌握上要相互协商,注意协调;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作价原则办法由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文物商店、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销售价格,应衔接一致,避免给资本主义商人以可乘之机。
  四、 外贸、文物部门要对现在库存文物,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保管条件,加强管理,以免使一些易于霉烂、损坏的文物如字画、家具等遭受损失。资金、库房不足的,可以适当增加。
  在出口商品中经鉴定不能出口的文物,要造册登记,移交给文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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