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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引进外商生产性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 2001-01-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引进外商生产性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业经1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引进外商生产性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对外招商引资,壮大经济总量,提高经济质量,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的外商生产性投资项目,税收属市级征管的,对投资项目的引进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生产性投资项目,是指外商直接投资于国家、省、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生产性(含新建和增资扩产)项目,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产业化、专利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是指引进外商生产性投资项目的本市市内外的一切单位或个人。引进人身份的确认,由项目投资者出具证明,报市外经贸部门核准,并由市计划部门予以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直接投资额,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实的,由外商从境外汇入,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中外合资项目,只计外商实际投资额,不计中方投资额。 

    第五条   对引进外商生产性投资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额,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引进投资额l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00万美元以下的,属单位引进的,给予人民币(下同)10万元的奖励;属个人引进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对引进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属单位引进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属个人引进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对引进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属单位引进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属个人引进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四)对引进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属单位引进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属个人引进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对引进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属单位引进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属个人引进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六)对引进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属单位引进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属个人引进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项目由多个单位或若干人共同引进的,均按一个单位或一人计,其奖金在参加项目引进的单位或人员中分配。 

    第七条   引进项目奖励的兑现。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引进人凭有资质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市计划、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有效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市财政局在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批准、兑现奖励。 

    第八条   引进人属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将奖金按有关规定划入单位帐户,单位应将其纳入财务管理,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和解决职工福利;属个人的,奖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给。 

    第九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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