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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8-05-24 生效日期: 1988-05-24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加快国产化进程,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包括:投产达产、国产化、设备研制和改进创新四个层次。 

    第三条   使用国家外汇占外汇总额度60%以上的引进技术和设备,除中国专利法保护期内的技术和涉外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部分外,在国内不得封锁。承担市消化吸收计划项目的单位,持有市消化吸收主管部门证明,均可到引进单位参观、考察有关技术设备,并商讨消化吸收工作。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制定消化吸收计划必须贯彻“一条龙”的原则,即把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成龙配套地进行安排,统一计划,协调实施,以保证引进项目的国产化进程,按期形成国产化能力。 

    第五条   凡列入市计划的消化吸收项目,其国产化率达到80%或行业统一规定的指标,并经主管部门鉴定确认达到原机水平的产品(含模具及其主要协作配套件),即为新产品。对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同意,定期减免增值税、产品税。 

    第六条   企业在消化吸收实施过程中,因产品成本增加、利润下降影响企业留利时,经财税部门审查核实,按照同类老产品或本企业其它产品的平均盈利水平,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七条   企业用于消化吸收的专项贷款,用新增效益还款,新增效益计算有困难的,可用综合效益还款。消化吸收成果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可按技术转让减免税规定的限额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建立市消化吸收专项基金。每年从市财政和市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各拨出一部分,共同构成消化吸收专项基金,对市计划内的消化吸收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需进口样机(品)和价值在样机(品)总体价格20%以下的少量关键零部件,可向市经委提出申请,由市经委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海关可减免其进口关税。 

    第十条   在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过程中,有些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暂时仍需进口的,所需外汇确有困难,经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销售时可向用户收取一定额度的外汇。 

    第十一条   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成果视同科技成果,可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新产品奖。对在消化吸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应按照国务院《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消化吸收工作的领导,成立青岛市消化吸收引进技术领导小组(由经委、计委、经贸委、财税、金融等部门组成),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委),具体负责消化吸收工作的日常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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