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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保障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07 生效日期: 1988-05-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一、积极支持发展“三来一补”。凡基本具备承接“三来一补”业务条件的企业,不受原经营范围的限制,均允许其调整经营范围,取得合法经营权。 
  对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中没有的,因某咱机遇洽谈的业务,凡政策允许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其一次性经营。 
  二、经市有关部门确认,生产产品出口创汇的乡镇企业,其名称需冠以“南京”、“南京市”或需要挂第二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审核批准。 
  三、支持出口商品特别是名优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横向联合,组建工贸、农贸、贸贸集团,扩大生产,扩大出口。 
  四、积极支持外地企业到我市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兴办出口创汇创业,在办理手续上,做到优先服务,方便迅速。 
  五、对我市企业到特区、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横向联合的,及时提供证明,并帮助联系疏通。 
  六、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贸或其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挂户生产、经营出口创汇产品。 
  七、协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对外项目的审查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及时提出意见,辅导企业提前办好开业申请登记的有关手续、使核准发照做到准确、迅速。 
  八、积极支持和帮助出口创汇企业做好商标注册工作,主动帮助企业办理在国外注册商标手续。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打自己的牌子,创自己的名牌,参加国际市场竞争。 
  九、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经营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开展进出口广告业务,对其承接外商来华的广告,经审批后,准许发布;对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和有直接进出口权的企业,只要具备条件,允许其承办进出口广告业务和代理其他企业的出口产品广告业务。 
  十、帮助企业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抓好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和鉴证工作,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信誉。 
  十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组织外向型企业学习《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及涉外经济法规,积极主动参与外向型经济的协调,及时提供企业登记、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涉及工商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十二、正确贯彻“两头在外”的方针,在加强服务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大进小出,只进不出。严厉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以保护我市外向型经济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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