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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15 生效日期: 1991-08-15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很快,装机容量和发电量都翻了一番多,人民生活用电量也有较大增长。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电力分配上又存在“重生产、轻生活”的倾向,城乡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村人民群众晚上几个小时的照明和看电视用电,往往得不到保证,晚高峰停电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群众意见很大。应该看到,保证城乡人民基本生活用电,不仅是各族人民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齐心协力搞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条件。各级电力部门要贯彻落实“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就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把保证城乡人民基本生活用电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此,部长办公会议特做决定如下:   一、凡电网供电的地区,都要切实保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电,特别是要千方百计保证人民群众晚上几个小时照明和看电视用电。除因供电线路计划检修和事故停电外,不得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配电线路随意拉闸停电。
  二、各电管局、电力局要抓紧电站和电网建设,努力增强调峰能力;
  深入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活动,抓好现有发、供电设备的维护、检修,保证发供电设备的健康,并努力做好自身的躲峰和降低自身电力消耗,做到安全、稳发、多供,为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提供条件。
  三、城乡居民照明用电要列入计划,落实指标。各级计划用电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和计、经委的领导和支持,在安排用电计划、分配用电指标时注意留有余地,并明确要求生产用电晚高峰指标不得突破,以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必需的电力、电量指标的落实,尤其要把保农村照明用电落实到每条线路、每个村镇、每户农民。各级电力部门要大力协助计、经委,采取合理组织企业躲峰、错峰生产,加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实行峰谷电价等行政、技术和经济调控手段,加强用电负荷管理,做到“正常时间保工业,关键季节保农业,晚峰时间保照明”。
  四、供电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搞好服务,尽力加快城乡居民用电报装接电速度,使新建居民住房能够及时供电。对送变电设备检修,要有计划地安排,日检修工作力求在照明用电前完成。要组织好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和通讯工具,以便在照明时间发生事故能及时抢修,迅速恢复供电。
  五、对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既要保证,又要加强管理。要大力宣传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使广大群众理解,在当前电力供应不很宽裕的情况下,保生活用电只能是保照明和看电视用电,对于高耗电的家用电器(电炊具、电加热装置、空调器等)尚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控制。
  六、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是电力部门应尽的责任,也是人民群众应享的权利。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电力部门要通过“三公开”、设置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以上各点,各电管局、电力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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