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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9-19 生效日期: 1985-09-19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85]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天河区、芳村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今年初,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个调查小组,着重对东方宾馆和中国大洒店内七十三家未办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调查。现将情况及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回避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
  在东方宾馆内设置的一百零六家常驻代表机构中,有五十二家未注册登记,其中香港的四十三家;在中国大酒店内设的五十四家常驻代表机构,有二十三家未注册登记,其中香港的十六家。
  上述未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一般都已进行业务活动,在门外或室内挂牌,或变相挂牌的有三十九家(东方宾馆内三十一家,中国大酒店内八家),占未登记常驻代表机构的百分之五十三。这些机构有的是今年才进驻的,但有的时间已很长。半年以上的有二十八家,一年以上的有十九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 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上述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申报注册登记,擅自开展业务活动,都是违反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的,造成影响是:
  (一)有损我国法律、法令的严肃性,影响我市对外资企业的正常管理,对遵守我国法律、法令的多数外国企业影响不好。例如:香港公司未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到处招揽承包搬家业务,逃避税收,赚取外汇。
  (二)有些回避工商登记的港澳企业纠合人员在宾馆设点进行非法活动。例如:香港公司自一九八三年十一月至今年三月,用内外勾结和改装、伪报的手法,走私进口录象机三千六百九十台,价值人民币二千多万元。此案已被我海关查获。

  二、常驻代表机构私聘雇员的现象相当普遍
  一些外商钻了我有关部门的空子,直接向社会招雇,甚至拉拢一些内地人员为其所用,回避到劳动管理部门登记,使我有关部门难以实行监督管理。
  这次调查,发现有十八家香港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私聘雇员二十二人。这批人中,来自外省一人、深圳二人、汕头一人,均未办户口登记手续;其余多为广州市民。

  三、对外国、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加强管理的意见
  (一)按国务院国发[1984]62号文件规定,“对港澳、华侨商的处罚,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鉴于广州是开放城市,来广州经商的港澳商人甚多,为了简化呈文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管理,建议:
  1、对未经批准登记而擅自挂牌进行业务活动的港澳商人的处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除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外,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2、对港澳企业其他违法活动的查处,仍按国务院国发[1984]62号文办理。查处情况,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二)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在宾馆、酒店(如:东方宾馆、中国大酒店、白天鹅宾馆、花园酒店、流花宾馆、白云宾馆、广州宾馆、广东迎宾馆和街道旅舍租房作为办事处或写字楼之用的,须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办理租房。要求上述宾馆、酒店和街道旅舍协助做好此项管理工作,每月一次将外商以其企业名义租用房间(租房企业名称、房号、时间、人数等)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反映。
  (三)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在驻地挂牌进行业务联络活动,必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否则,不准挂牌。
  (四)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招聘国内雇员,必须执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友谊劳动服务公司及市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办理雇佣手续,不得擅自向社会招工。
  (五)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户口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条例,不准私自留宿客人;雇请没有广州户口的国内人员在常驻机构内住宿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证。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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