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意将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列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股份制试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1 生效日期: 1992-11-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将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列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股份制试点的报告》(成府发(1992)188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二、运用股份制形式探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的管理体制和开发模式是有益的尝试,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
  三、望你们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扩大股份制试点的内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开发区的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开发。具体试点方案请你们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后,另行报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