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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9 生效日期: 2004-02-09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3]20号),原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商务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责 
  1、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2、原云南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能、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的宏观职能。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快推进云南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的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进行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建设项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加强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能源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产业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研究分析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组织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价格、收费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收费改革调整方案,制定和调整由省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政策。 
  (四)研究云南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改革开放和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我省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我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分配的和省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我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协调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对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债资金项目进行协调、指导和稽察。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我省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化肥、食糖、药品、能源产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我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督查、秘书事务、重要会议组织及接待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全委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行政事务;负责委机关政务信息工作以及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调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发布信息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稿,参与并配合其他职能处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稿起草,对上行或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督办省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组织协调全委系统的普法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并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专项规划、综合区域规划;负责内资建设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报和办理工作;负责委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综合处 
  组织研究并提出全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收入分配制度等宏观调控目标;负责提供宏观经济和市场运行状况及趋势的信息,拟订并协调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研究和分析我省全社会资金总量平衡,衔接和协调财政、金融工作;对财政和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省内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拟订云南省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和固定资产项目的储备工作;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建设计划;负责省级机关建设的投资安排。 
  (七)国外资金利用处 
  监测分析我省利用外资的状况,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投向;组织编制全省利用外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商有关部门提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协助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省的外债管理、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国外贷款、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建设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报和办理工作;负责全省口岸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八)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节约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指导和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协作和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水产、农垦等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全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和安排重大建设项目。 
  (十)能源局 
  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煤炭、电力等能源建设的管理;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审批和安排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交通运输处 
  研究云南省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重大布局,规划和体制发展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审批和安排重大建设项目。 
  (十二)工业处 
  分析全省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负责编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云南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建议、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布局;负责组织编制及实施对可促进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等的年度计划,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十四)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我省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审批和安排重点及专项社会发展项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十五)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和全省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组织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全省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储备,指导监督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的进出口计划;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编制全省流通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审批重大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十六)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审批和安排重大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十七)价格管理处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政策;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研究制定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研究提出全省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定和调整实行地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协调省内重大价格矛盾和争议;参与垄断性行业重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研究提出重要储备物资的管理费用标准、补贴和出库价格建议;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物价和物价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和调整省管房地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受理被处罚而申请的有关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十八)收费管理处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收费政策和法规;依法制定和调整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收费、经营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收费政策;研究提出全省收费改革调整方案;组织全省《收费许可证》、《交费登记卡》发放和管理,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全省收费和收费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处(外事处)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内的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与国内外培训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和赴国外培训计划的制定、报批;负责委内日常外事工作及专办因公出国(境)人员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人员编制为170名(其中能源局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能源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5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云南省交通战备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与固定资产投资处、云南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与交通运输处合署办公,其行政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计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总额内。 
  (二)保留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重点项目稽察将派员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维持不变。 
  (三)保留云南省滇中调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小组办公室和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 
  (四)保留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恢复办公室)仍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城区恢复办公室)行政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收回云编办[1997]4号文件核定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9名事业编制。 
  (五)保留云南省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保留云南省工农业成本调查队、云南省物价检查所、云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交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云南省物价检查所承担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的职能。 
  (七)撤消原云南省金沙江水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能并入相关职能处室,同时收回云编办[2002]18号文件核定该办公室的5名事业编制。 
  六、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 
  (一)与经济委员会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全省交通运输发展战略、重大布局、规划和体制发展建议;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交通运输计划的实施以及营运调度。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并负责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宏观管理。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负责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除此之外的工业及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3、涉及经济运行、工业产业政策、中小企业等方面的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上进行联系,具体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承担。 
  (二)与商务厅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云南省发改委确定的进出口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改委会同商务厅、经济合作办公室等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云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矿山开发等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三)与环保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会同环保局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省环保局在省发改委确定的规划内容里制定行业管理计划。 
  (四)与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学技术厅、交通厅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按照云政办发[2000]199号文件规定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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