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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3)19号
   当事人:石义杰,50岁,住址为重庆市渝中区张家花园街135号5--2,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天健所”)会计师;
  阮响华,33岁,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46号20--3,重庆天健所会计师。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证券违法行为一案,我会于2002年3月立案调查。重庆天健所为渝开发1999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相关签字会计师为本案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03年6月26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当事人重庆天健所会计师石义杰和阮响华在审计渝开发1999年国债投资收益时,对渝开发提供的国债卖出交割单的真实性未给予应有的关注,从而未审查出渝开发利用虚假的国债卖出交割单虚构投资收益386.25万元的事实,致使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含有虚假内容。
  证实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重庆天健所相关工作底稿,重庆天健所提供的说明,渝开发有关文件、财务凭证、单据及出具的各种情况说明,渝开发1999年年度报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各项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渝开发1999年年度报告签字会计师石义杰和阮响华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61条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35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3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7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渝开发1999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石义杰和阮响华分别处以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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