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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我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取消后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3 生效日期: 2003-01-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10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 
  经市政府批准,市、区县物价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市政府令1993年第5号)委托各旅店向住宿宾客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为做好我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取消后的相关后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物价部门通知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公寓、旅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以下统称旅店),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并向旅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求各旅店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代征及漏缴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所在区县物价部门。 
  各区县物价部门于2003年1月31日前及时将账户上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汇缴市物价局。 
  二、各区县物价部门对辖区内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通知到位,做好对旅店的监督工作,确保2003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向住宿宾客收取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三、市物价局印发的有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的全部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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