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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8 生效日期: 2004-01-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4]5号
  现将省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粤府〔2003〕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议再次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再就业工作的重大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再就业工作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改善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逐项分解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并把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3年起至2005年,全面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各市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统筹做好城乡、地区和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重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问题,确保全省就业局势长期稳定。 
  (一)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70万个,其中社区就业岗位2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 
  (二)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达60%以上,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其介绍成功率达40%以上;让有职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普遍得到免费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 
  (四)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2005年底前,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劳动力市场全面实现信息联网。 
  二、职责任务 
  (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责任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各市政府“一把手”为本市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市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贯彻国家和省的就业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必须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就业工作职责,制订再就业工作计划,设立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的控制指标,把国家和省规定的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再就业等五项再就业任务具体目标科学量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再就业责任制。每年3月底前,各市要将年度再就业工作具体目标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在制定产业、财税、外贸、投资、城乡建设、民营经济、社区建设、消费等涉及全局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同时,要分析对就业的影响,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要调整就业结构,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的需要制定就业岗位开发年度计划,明确开发岗位的领域、措施和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测算可创造就业岗位数,并作为立项的参考。要明确提出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数量,并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3.加大财政保障,设立本级再就业专项资金。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安排再就业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各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补贴。有条件的市,要对所属困难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要保证再就业资金和省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不挪用省的再就业补助资金。 
  4.强化检查督促,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县 
  (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各市每年要组织一次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对落实情况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好的县(市、区)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要设立投诉电话,加强舆论监督,做好信访工作,及时纠正政策措施不落实的现象,严防因就业问题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5.落实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2003年9月底前,各市要在市辖区所有街道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在社区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并保证工作经费。督促各县(市、区)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落实市本级并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岗位承诺、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援助措施。 
  (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宣传、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建设、税务、物价、工商、银监、编制等部门和总工会、团省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加强对全省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就业政策。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要进行依法查处。 
  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落实省级再就业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要加快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市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办公经费。 
  要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置职工;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落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营场所,制订优惠扶持政策的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要把社区就业列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把社区就业作为指导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制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依法落实、检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减免各类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的情况,查处违反规定进行强制收费、乱收费的行为。 
  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切实开展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申贷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同时,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宣传工作,加强群众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推动各市建立城市困难职工帮扶(指导)中心,切实解决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问题。 
  三、检查考核 
  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市和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执行政策措施、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效果等。考核的量化指标,统一按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统计指标口径执行,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报省劳动保障厅的数据为考核数据。考核结果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对考核合格的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和奖惩办法,由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订并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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