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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7 生效日期: 2004-01-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林区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进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下简称“两区一园”)游览观光的人员日益增多。“两区一园”森林火灾隐患逐年增多,森林火灾时有发生,森林防火形势日趋严峻。为确保到“两区一园”游览观光的人员安全,切实保护好“两区一园”的森林资源、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区“两区一园”森林防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两区一园”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将建设、旅游等主管部门增补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两区一园”森林防火工作的业务指导。各“两区一园”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各“两区一园”必须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森林火情报告处置制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和《发生森林火灾时游人紧急撤离处置预案》。未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没有制定《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和《发生森林火灾时游人紧急撤离处置预案》的“两区一园”一律不能接待游人。 
  三、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两区一园”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加强对专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和森林消防队队员森林防火业务知识、扑火技能和扑火安全知识的培训,以提高防范森林火灾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各“两区一园”要在入山路口、沿线是点各类服务网点等地方,设置规范的森林防火宣传牌(碑)和标志。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要在各要道口和重要建筑物处悬挂显示林区极度危险的红色标志旗。同时,要切实重视向游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提高游人的森林防火意识。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证资金投入。各“两区一园”要编制包括游人应急疏散通道在内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划须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审核,并纳入同级森林防火总体规划。国家级“两区一园”的森林防火规划要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两区一园”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两区一园”每年必须从门票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林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两区一园”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能力。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两区一园”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的重要防火期和在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前,必须开展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检查,对预防和扑救措施不落实、存在火灾隐患的“两区一园”,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区域,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跟踪督查,直至隐患消除才能开放;在持续干旱大风的高火险时期,要严禁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在森林火险等级极高的情况下,要及时划定戒严区,发布戒严令,停止一切人为用火活动。 
  七、强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两区一园”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救,同时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一般火情,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扑救。6小时内不能扑灭的森林火灾,所在的地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必须到火场一线参与和指挥扑救工作;12小时以上仍得不到控制的森林火灾,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参与和指挥扑救工作。 
  八、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两区一园”的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和督查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到火场一线组织指挥扑救。要严格实行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对“两区一园”内发生的森林火灾,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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