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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03 生效日期: 1991-05-03
发布部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一、总则
  1.1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二、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2.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见下页)

  2.2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三、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四、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附: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项 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 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 2
0 30
浑浊度(度) 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
0 20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
得含有 不得含有
PH 6.5~8.5
6~9 6~9
总硬度(ml/L以碳酸钙计) 450 550 700
铁 (ml/L) 0.30.5 1.0
锰 (ml/L) 0.10.3 0.5
氯化物 (ml/L) 250 300 450
硫酸盐 (ml/L) 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l/L) 1000 1500 2000
学指标:
  氟化物 (ml/L) 1.01.2 1.5
砷 (ml/L) 0.050.05 0.05
汞 (ml/L) 0.001 0.001 0.001
镉 (ml/L) 0.010.01 0.01
铬(六价) (ml/L) 0.05 0.05 0.05
铅 (ml/L) 0.05 0.05 0.05
硝酸盐 (ml/L以氮计) 20 20 20  
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 100 200 5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 27
(接触30分钟后)
游离余氯(ml/L) 0.3 不低于0.3不低于0.3
出厂水不低于
末梢水不低于 0.05 不低于0.05不低于0.05
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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