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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8 生效日期: 2004-01-28
发布部门: 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暂停从韩国、日本、越南、柬埔寨、泰国、老挝、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进口之日止,不接受上述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从上述国家进口肉鸡类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件目录一中所有肉鸡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暂停出口来源于广西湖南湖北三省区疫区所在县的禽类及其产品。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出口之日止,不接受上述疫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来源于广西湖南湖北三省区疫区所在县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国家(地区)及国内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参照本公告执行。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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