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会计处理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7 生效日期: 1990-09-07
发布部门: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1.凡属于清欠范围的企业,须在开户银行设立“清欠专用存款”帐户。本帐户专门核算注入的清欠贷款资金、企业自行筹措转入的清欠资金、收回人欠货款、偿还欠人货款等。
  该项存户在“企业存款”科目下设立,使用原帐号。
  2.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别在“××银行往来”和“人民银行往来”两科目下设“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分别核算各种渠道注入的清欠资金和清欠资金的收付。
  
二、注入资金的会计处理
  1.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人民银行按照确定注入贷款的额度,向专业银行发放年度性贷款,贷款资金转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清欠专用存款”帐户。
  2.专业银行对企业贷款。专业银行对有拖欠款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查确定注入资金的,即对企业发放清欠专项贷款,转入企业在开户银行的“清欠专用存款”帐户。
  3.企业、部门自行筹措和财政拨入的资金。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自行筹集用于清欠的资金,转入“清欠专用存款”帐户。
  4.专业银行使用自己的资金对企业贷款和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用于清欠的,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五天转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清欠专用存款”帐户。
  
三、划付拖欠款的会计处理
  1.清理拖欠的付款方式。异地使用电汇;同城使用转帐支票。
  2.付款企业偿付异地或同城欠人货款时,应向开户银行会计部门提交经信贷部门审查同意的“清欠汇款处理清单”(同城的注明同城字样),并填写签发支票,凭证或在用途栏注明“清欠汇款”(同城注明“清欠款项”)字样,交开户银行。
  付款企业偿付的欠人货款如属于正在延付的托收款项,应按原托收金额加应付的滞纳金,由付款单位填写电汇凭证,除在用途栏注明“清欠汇款”字样外,还应注明原托收凭证号码及滞纳金金额。
  3.开户银行受理审查后,在付款企业“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内支付,按异地、同城分别填制人民银行往来有关凭证,电汇凭证或同城进帐单附后,一并加盖“清欠款项”戳记,送交人民银行办理转汇或划转手续。
  同城范围内清欠划款的凭证,应单独送交人民银行,不得纳入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如属于托收延付的应将托收凭证第三、四联作电汇付款凭证的附件,并销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或到期未收登记簿。
  4.未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基层机构,受理上述清欠划款时,须通过本系统联行或同城交换,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清欠款项”戳记,将款项划转给在人民银行开户的上级行转汇。
  5.专业银行办理的清欠汇款,按照规定标准向单位收取电报费和手续费。
  6.人民银行接到专业银行交来的“清欠款项”转汇凭证和同城进帐单等有关凭证,经审核后,在该专业银行“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内支付。对“清欠汇款”的,按人民银行系统联行往帐进行帐务处理,在拍发电报时,用途栏加拍“清欠汇款”字样,如属于偿付托收延付的,须在用途栏再加拍托收号码、滞纳金字样及滞纳金金额(凡向北京市电汇的清欠款项,一律通过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划转)。对同城清欠的,收入收款企业开户银行“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将进帐单等有关凭证交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
  7.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收取其向客户收取的100%的电报费和50%的手续费。同城划转的手续费免收。
  
四、收款还欠的会计处理
  1.收款方人民银行收到“清欠汇款”电汇时,按联行来帐处理,在有关凭证加盖“清欠款项”戳记,转入收款企业开户的专业银行“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对收到的还欠货款,应逐笔计留10%,由“清欠专用帐户”转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银行往来”存款帐户,并立即通知该专业银行。
  2.专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来的“清欠汇款”凭证或同城进帐单等有关凭证,立即办理转帐,收入收款企业“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对收到的还欠货款,应逐笔计留10%,由“清欠专用帐户”转入该企业的存款帐户。对偿付托收延付的,须注销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同时在留存的托收卡片上注明付款企业已改用电汇结算字样。并立即通知收款企业。
  如收款企业在本行下属基层营业机构开户的,则通过本系统联行或同城交换,在有关凭证上加盖“清欠款项”戳记,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企业开户行转入收款企业“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其处理程序同上。
  3.收款企业收到人欠货款后,必须于两日内偿付本企业欠人的货款,其会计处理程序按三、付方启动有关程序处理。
  
五、转销专户
  1.按照“清欠实施办法”要求,最后一笔连环清欠电汇于十月二十日发出。
  2.清欠结束后,转销“清欠专用存款”帐户,转销时按现行规定利率计付存款利息。
  3.对“清欠专用存款”帐户最后存款余额(包括利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专业银行向企业分别收回应收回的贷款,其余部分各自分别转入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户和企业结算帐户,转销“清欠专用存款”帐户。
  
六、企业清欠专用存款不缴存款准备金
  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调整缴存款准备金时,要在“调整报告表”上注明“清欠专用存款”帐户存款总余额,在缴存款准备金中扣除这部分免交金额。
  1991年9月7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