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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0-29 生效日期: 1991-10-29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是发展中药生产的先导。为了贯彻《中药行业“八五”—2000年产业政策》,推动中药行业的科技研究和开发,设立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制订管理办法以利实施。

  第二条 本计划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所设置的课题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计划课题包括研究和创制中药生产发展所需的新品种、新制剂、新技术、新设备、新辅料等,以及将其成果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请本计划课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应对发展中药生产具有现实意义,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和良好的开发前景,可望在1~3年内取得成果;
  2.承担课题的单位应有健全的科研组织和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条件,并信守合同;
  3.承担课题单位的自筹资金能够提供课题总经费的1/2以上。
  凡从事中药科技研究和开发的生产、科研、教学、临床单位,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计划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制订并下达。

  第六条 本计划实行技术合同管理。合同甲方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甲方委托中国药材公司为甲方代表;乙方为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长单位);丙方为监督单位,即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保证合同执行。

  第七条 本计划课题经费1次核定,根据课题进展分年度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和有偿使用。偿还比例视课题产生效益的情况商定,平均为资助额的70%,须在完成拨款后3年内还清。偿还经费做为本计划滚动资金,继续用于发展中药产业科技事业。

  第八条 建立定期交流和检查制度。中国药材公司每年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书面报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参与必要的检查。

  第九条 本计划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资料管理系统”参与管理。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承担单位须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交全套技术资料,由中国药材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验收时对课题的技术内容须经技术专家委员会(组)评审和提出鉴定意见。

 

第五章 成果推广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委托中国药材公司制订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成果如属新产品,可申请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经过正式验收的计划成果,可申报中医药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定期总结评比计划课题工作,对成绩突出的课题组、先进个人、科研管理及成果推广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计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计划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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