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4 生效日期: 2002-10-24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2]71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26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爱国家机关委托的其它组织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第四条   收缴分离是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由征收单位开票、委托银行代理收款、财政统管的一种收费管理办法。 
  “单位开票”是指执收部门在收费时,首先只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不直接收取资金,待缴费人到银行缴款后,凭盖有银行签收章的缴款通知书回执,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银行代理”是指有关银行及银行收费网点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收费资金的代收工作,并按时将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财政统管”是指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划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各种收费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级次办理委托银行收款业务、开设财政专户、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 
  物价、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落实。 

    第六条   “缴款通知书”是实施收缴分离制度后,采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书,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具体格式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应包括存根联、银行记帐联、财政记帐联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唯一合法的收款凭证,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向缴款人开据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禁止执收单位使用非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收缴分离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收费职能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程序执行: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据缴款书,通知缴款人缴费; 
  (二)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机构缴款; 
  (三)代收机构办理收款手续,将缴款书回执联签章后退回缴款人,将收取款项划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四)缴款人缴款后,凭代收机构签章的缴款书回执联到执收单位换取正式收费票据; 
  (五)代收机构收款后,将缴款书财政专户计帐联集中送财政部门记帐; 
  (六)财政部门定期向执收单位提供对帐单,执收单位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 
  (七)代收机构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对帐单,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的对帐资料与代收机构对帐,保证执收单位、代收机构和财政部门三方帐目相符。 
  (八)缴款人缴款时发生多缴或误缴的,可以提出退款申请,经执收单位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退付。 

    第九条   实施收缴分离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取消收入过渡户。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上解下拨都应由收费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财政专户逐级办理,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条   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应当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逐步推行的原则进行。财政部门将依据不同部门收费的特点,分别确定不同的代收形式,并向社会公布。 
  (一)收费项目比较集中、收费额度较大且相对稳定的执收单位,应当首先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二)凡属零星分散、夜间执勤、流动性大、收费业务频繁、地处偏僻等原因不便于实行收缴分离方式的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实行收缴分离办法。 

    第十一条   未实行票款分离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征收职能时由征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收款并开具正式收费票据,但收款必须在当日或次日,用“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缴入银行网点的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 

    第十二条   代收银行及代收网点由财政部门会同收费单位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确定,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在确定的代收银行网点设立明显标志,便于缴费人确认和缴费。 

    第十三条   经确定的代收银行,应当与财政部门签定《代理收费协议书》,内容包括:代收网点名称、代收方式、收费资金划转和对帐、服务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等。 

    第十四条   各征收单位的银行收费网点经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到财政部门办理银行网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台帐,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收费收入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未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和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通知书”的; 
  (三)未经批准,直接开票并收款的; 
  (四)未经批准开设收费收入银行帐户的; 
  (五)截留、坐支、转移、挪用收费资金的; 
  (六)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 

    第十七条   各地、市、州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二○○二年四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