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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 2003-12-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鲁人发[2003]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单位)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派了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出国(境)培训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出国(境)培训团组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谨、培训效果差,有的组团单位搞照顾性出国,有的组团单位收费偏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03]34号)精神,切实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境)培训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途径,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职责,对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人员组成、经费开支、组团单位和国(境)外培训机构资格、出国(境)前预培训和境外管理、效益评估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二、出国(境)培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原则,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选派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赴国(境)外通过授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禁止没有明确培训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国(境)培训。国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培训目的性、实用性、针对性不强的,不予审批立项;可以通过出国(境)考察解决的,不得派员出国(境)培训。 
  三、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境)培训。未经省人事厅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境)培训。未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人事厅认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自行组织赴国(境)外培训。 
  四、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计划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组团出国(境)培训,应按省人事厅、省外办《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鲁人发[2002]23号)要求,向省人事厅申报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省政府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境)培训。各组团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标准收取和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对违规收费和经费使用中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对组团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六、组团单位要按项目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出国(境)培训人员。为保证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出国(境)培训人员资格。派出培训团组人员结构要合理,对与培训项目无关人员、超龄人员和外语水平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派出。 
  七、出国(境)培训应择优确定国(境)外培训机构。派出单位要在广泛联系、综合比较的基础上,选择资质完备、信誉良好、经验丰富、收费合理的国(境)外培训机构承办出国(境)培训项目。鼓励选择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和大企业承办出国(境)培训项目。任何单位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组织出国(境)培训。 
  组团单位须与国(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出国(境)培训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培训目的及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授课内容及师资、参观考察对象及地点、培训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保险、违约处理等内容。 
  八、要加强出国(境)前预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出国(境)前预培训是派出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派员单位对派出培训人员进行出国(境)预培训。预培训应包括外语、专业、外事纪律和所赴国家(地区)概况、生活常识等方面的内容。 
  九、出国(境)培训团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编造虚假培训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旅行或变更境外停留时间,违者将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3年的组织出国(境)培训资格。 
  十、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培训成果的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督促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在回国后及时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和对国(境)外培训机构评估意见。不提交总结报告和对国(境)外培训机构评估意见的,将暂停其组织出国(境)培训资格;对评估结果不理想的国(境)外培训机构,省人事厅将通报全省,终止一切合作事项;对培训效果突出的项目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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