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5 生效日期: 1989-09-05
发布部门: 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坚决撤并一批公司的要求,为搞好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的撤并工作,凡属下列公司应予撤并:
  一、实际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场地、组织机构等不具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开办条件的公司

  二、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

  三、确属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丧失信誉的公司

  四、同一部门及同一(总)公司内重复设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公司,或是公司在同一城市重复设置的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分支机构;

  五、各部门及所属行政机构、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筹集资金等七项资金开办的公司(个别继续保留的公司,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已将以上七项资金向公司投资入股的,必须从公司全部抽回;

  六、各部门直属(一级)公司和归口管理公司的各分(子)公司开办的及所属的公司(即三级公司);

  七、没有业务管理关系的,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在各部门、所属一、二级公司及直属事业单位挂靠的公司

  八、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利用权力,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及国家专控物资和商品倒卖活动,牟取价差收入的联营公司

  九、以进行技术转让、开发新产品、知识服务为名,实际从事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无关的流通领域中商品、物资经营活动的公司

  十、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为名义开办的,实际为个人或合伙出资经营的公司

  十一、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它应撤销、合并的公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