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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08 生效日期: 1986-11-08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部局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管理,确保质量,特设立国家中医管理局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国家中医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四人,由局及直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国家中医管理局聘请在不同学科上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担任。设常务秘书一人。

  三、根据学科相近和同行评议原则,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专业学组。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3年。每年可作少量调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在聘期中,委员如有变动,需申明理由,由主任委员核准。每年根据申报成果情况,亦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作为年度评审委员。

  五、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常务秘书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并和委员们沟通联系。

  六、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科技奖励政策和成果管理条例,讨论、修改国家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奖励名称和范围以及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国家中医管理局年度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和不定期、单项成果奖励项目;
   (三)从部局级奖励项目中推荐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专利项目;
   (四)裁决有争议的项目;
   (五)研究解决和改革评审工作中的问题。

  七、评审办法:
   (一)在评审会议前,局科技司要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的科技成果逐项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每年11月中旬前后召开全体会议。所在单位协助委员们要提前安排好工作,保证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在会前2周告知常务秘书,以便临时聘请其他专家。
   (二)每个委员不代表所在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议请奖项目时,应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对会议讨论情况要保守秘密,评审的最终结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统一公布。
   (三)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可作为奖励项目,得票多少可作为评定等级和排列序次的参考。
   (四)对有争议的项目,可行2次投票裁决。如票数相同,则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学组组长协调解决。
   (五)缓评的项目可移至下年度会议再审议。

  八、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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