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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3)12号

当事人:四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功臣。
  李协平,男,39岁,现住美国(具体不详),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王笃福,男,41岁,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孙致太,男,58岁,住山东省淄博市四砂工人新村17--13号,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王砚清,男,52岁,住山东省淄博市四砂工人新村22--34号,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高乃祥,男,59岁,住山东省淄博市,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张毅,男,42岁,住山东省淄博市,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杨忠鸣,男,58岁,住山东省淄博市,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孙长青,男,39岁,现在押(具体不详),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砂股份)虚假陈述一案,根据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巡查,本会依法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一、披露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虚假记载
  在1999年年度报告中,四砂股份披露,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公司利用配股募集资金完成了二期“双加”技术改造项目投资4010.78万元。经查明,1999年四砂股份的在建工程总额1195.39万元,1998年已完成二期“双加”技改项目一期工程投资1010.78万元,两项投资合计为2206.17万元。四砂股份对二期“双加”技改项目投资披露的虚假记载达1804.61万元。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原董事长李协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四砂股份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上同意1999年年报的原董事王笃福、孙致太、王砚清、高乃祥、张毅、杨忠鸣。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1998年9月3日,四砂股份与科左中旗艾史迪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左中旗艾史迪)签订协议,合作从事粮食贸易,四砂股份出资3250万元,由科左中旗艾史迪负责组织货源、运输和销售,经营期限4个月。1999年6月1日,四砂股份与北京艾史迪生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艾史迪)签订协议,合作从事粮食贸易,四砂股份出资1990万元,由北京艾史迪负责组织货源、运输和销售,经营期限7个月。四砂股份未立即将上述两份合同的订立情况予以公告。对上述行为负责的是四砂股份原董事长李协平、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孙长青。
  上述事实,有四砂股份1998年、1999年年度报告、有关会计账目及凭证、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四砂股份在1999年年度报告中对其配股募集资金投资的二期“双加”技改项目披露的虚假记载达1804.61万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1998年9月3日和1999年6月1日,四砂股份分别与科左中旗艾史迪、北京艾史迪签订协议,分别出资3250万元、1990万元,合作从事粮食贸易。该两份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均可能对四砂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重要影响,属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但是,四砂股份既未立即将上述重要合同订立情况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也未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依照《证券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和《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会决定:

一、对四砂股份处以罚款30万元;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董事长李协平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原董事孙长青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董事王笃福、孙致太、王砚清、高乃祥、张毅、杨忠鸣处以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款项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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