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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0 生效日期: 2002-07-20
发布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发[2002]9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今年我省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要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进配套改革。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创造性地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自觉服从改革需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各地继续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要加快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尽快下发有关教师编制的核定意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继续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工作成果,符合撤并条件的乡村要坚决撤并,确保不反弹;要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化解农村不良债务工作;合理调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清理、取消面向农民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关系。 
  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进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搞好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全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2年7月20日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为了在全省范围内切实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借鉴安徽江苏两省及我省呼兰、甘南两县的试点经验,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5·31”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以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为基本工作目标,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乡镇机构及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 
  1、调整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 
  2、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3、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 
  4、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工作,确保农村稳定; 
  5、坚持群众路线,充分相信和依靠农村干部、群众搞好改革。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 
  (一)三个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级道路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村级道路修建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分别纳入县(市)、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执行。二是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三是取消屠宰税。具体按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执行。 
  (二)一个逐步取消。即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为规范和加强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原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不超过7个和13个;2003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4个和6个;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两工”取消后,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应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全省农村筹劳一般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8个标准工日;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增加筹劳,根据“群众需要、群众自愿、群众决策、群众受益”的原则,每个劳动力每年用工最高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并不得固定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今后,无论哪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都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资金缺口,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搞配套。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农村劳动力应实行自愿有偿使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农村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两项调整。1、调整农业税政策。一是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农村严格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和村机动地为依据,决不能重新丈量土地。在农民认可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可以对个别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个别调整。在一、二轮上地承包时,各地在核定计税土地面积时,已经考虑了树影地的因素,根据国家“绝不允许重新丈量土地”的基本精神,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原则上不重新核定树影地;对个别植树造林和树龄变化较大的地方,确需重新核定不作为计税面积的树影地的宽度,一般要掌握在3米一10米的幅度内,具体标准由县级党委、政府根据本地树种、树龄和林带走向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以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为计税面积。对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水冲沙压不能继续耕种的和经国家批准并已签订合同的退耕还林(草、湿)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面积;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农民承包土地面积调减,由农户提出申请,村、乡(镇)逐级审核、汇总后,由县(市)政府审批;机动地调减,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汇总后,由县(市)政府审批;对调增的计税土地面积,由村或乡(镇)提出申请,报县(市)政府审批。以县(市)为单位,调减、调增面积不超过5%的,县(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税改办备案;超过5%的,要经市(地)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税改办联合审批。农民承包地的调减、调增,要落实到村、到户。要妥善解决历史上遗留的“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问题。改革后,不允许保留不征收农业税的机动地、预留地等。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方案,明确改革前已经长期发包的机动地、预留地在改革后的农业税缴纳问题,明确纳税主体。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计税面积划分旱田、水田、菜田等三个地目。县、乡两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分村按户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台账,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计税土地台账和征收任务应同步调整。二是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4年一1998年5年间各种农作物折算主粮(玉米)后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1998年遭受百年不遇特大洪涝灾害的特重灾乡(镇)、村,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以1997年前5年的实际平均产量作为评定计税常产的依据。具体按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与其他农作物的价格比,将其他农作物产量折算成主粮产量,以折算后的主粮亩平均产量为当前农业税计税平均常产。旱田,水田,菜田按地目分别核定常年产量。定的计税常产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征求农民的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否则,上级不予审核、审批。三是合理调整税率。农业税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县农业税税率适当从低确定。四是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以现行省政府确定的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0.84元/公斤为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今后,如市场的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与现行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主粮价格则保持不变。调整的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要与毗邻省份搞好衔接,力求保持平衡。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计税税率和减负幅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村,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国有农场(含监狱、劳教农场、其他农牧场、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农场)、国有林场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按照“稳定并适当减轻现有负担水平”的原则,据实测定常产,合理核定其农业税适用税率征收农业税,不征农业税附加,待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后再行调整。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负水平征收,不征收农业税附加。具体征收管理按《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执行。2、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养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继续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取消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生产、流通)征收农业特产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适度进行调整。具体征收管理按《黑龙江省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执行。 
  (四)一项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及误工人员补贴(包括计划生育、卫生保健、畜牧防疫、治安保卫、群团工作、集体资产管理等因公误工人员)、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有条件的要继续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的农业税(正税)的20%。各地附加比例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村用乡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今后,哪个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由哪个部门负责开支会议、培训费,村办公经费不予安排。改革后,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方式严格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2元,具体上限标准由县级政府规定,并不得固定收取。“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农业税附加一同实行“村用乡管”,接受群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由集体经营收入予以补助。对不承包土地并务工经商、专业养殖的农村居民,何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按不超过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资金。这部分农村居民也要参加村民的“一事一议”,承担筹资筹劳义务。所筹两项资金分别纳入村级经费和“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管理使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村范围内筹资酬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农业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或“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的办法,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县、乡、村,特别是豆麦产区的干部应加大销售服务力度,帮助农民寻找市场,加快农产品销售,以保证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乡、村协助征收或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粮食等农副产品时予以代扣代缴。 
  改革后,以县(市)为单位农民总体负担水平要比改革前减轻,原则上不低于20%;原来负担较轻的地方,也要减负,要做到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总和低于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公益金和管理费等5项之和;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不得突破8.4%,计税价格要科学合理。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的重要工作,必须综合采取得力措施,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市(地)、县(市)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政府明令废止的收费、集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物价和农委等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要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征收范围,做到家喻户晓,并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要对用电。用水、畜禽防疫、看电影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由经营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直接向接收服务者收取,严禁向非受益人平均摊派。农村生产生活用电、用水按规定价格执行,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村工作成果。一是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及分流工作,努力取得“减事、减人、减支”的实际效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业务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和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具体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黑龙江省乡(镇)党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法》执行。二是认真解决靠收费养人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多余人员,决不允许收费养人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三是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成果,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对于已经撤并的乡(镇)、村,不能出现反弹,要按要求理顺关系,落实到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掌握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具体按《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行政村调整工作的通知》执行。合理确定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取消村级招待费,具体按《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把教师管理、工资发放管理和教育经费保障的责任承担起来,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下转嫁教育经费负担。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市)为主的两个转变。改革后,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能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各县(市)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意见》要求,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与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学校危房改造等工作统筹考虑,要按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中小学的师生比例,合理核定教师编制,优化教师队伍,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 
  (四)合理调整事权和财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县(市)、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经常性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开支,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经常性的办学开支,以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兵训练费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省级财政要将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筹集的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等原则,通过规范的测算办法,对改革后地方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财政也应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的力度,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一级不准截留挪用,以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支出的需要。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办法》执行。同时,要健全和完善县(市)、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市)、乡(镇)之间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育事业费上收到县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按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的原则理财行政。严禁报刊摊派征订,村级公款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清理整顿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方面的支出,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无偿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不良债务化解工作。对农村债务问题,各地要结合税费改革继续探索解决办法:一是要摸清底数,理清债务关系;二是坚决扼制新的债务的发生;三是彻底取缔高息抬款,立即停止高息;四是根据条件积极组织偿还债务;五是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办法。要严格把握政策,严禁强行回收农民承包土地,以地顶债。农民不能用债权抵顶农业税及其附加,村集体欠农民的债务,应在化解村集体债务中逐步解决。具体按《关于妥善处置乡镇债权、债务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和《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执行。对历年形成的税费尾欠,要按照“核清、公布、认可、逐步还”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清回的税款归还国库,首先用于偿还乡镇债务,清回的收费尾欠也要首先用于还债。各地要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改革村级财务管理。具体按《黑龙江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执法主体。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收执法的主体和责任,必须严格按《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时间、步骤 
  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总体部署,结合全省实际,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大体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构,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阶段(2002年4月底之前)。各地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组建各级农村税费改革指导督查组。组织各级干部及广大农民群众学习中央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为全面启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二)培训干部,修订方案,复核数据阶段(2002年5月一6月)。各市(地)、县(市)、乡要对有关干部进行逐级培训,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及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和完善本地的《实施方案》,复核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减负幅度等主要数据,向农民张榜公布。各市(地)要将经审核后的所属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的主要数据,以及本地市总体实施方案和汇总主要数据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抄送省税改办)。 
  (三)开展宣传教育,任务落实到户阶段(2002年7月一8月)。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大张旗鼓动地宣传农村税费改革;二是把改革后的税收任务按政策要求落实到户,并由财政部门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由农业部门向农民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 
  (四)组织实施征收阶段(2002年9月一12月)。各市(地)、县(市)根据省政府审批的方案,在夏季按新税制启动夏征,10月份开始组织秋征,12月30日前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深入进行各项配套改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穿插安排,全省不做统一规定。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月一2月)。夏、秋两季征收任务完成后,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对下级的农村税费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实现“三个确保”是检验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具体检查验收的标准:一是农民负担切实减轻,达到了规定的减负标准;二是干群关系得到了改善,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比较满意,上访事件明显减少,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征收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纳税意识普遍增强,基本完成了征收任务;四是各项配套改革进展顺利,收到了预期效果。各市(地)、县(市)、乡要向上逐级报告工作总结,最后形成全省总结材料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具体按照《黑龙江省农村税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安排》执行。 
  各市(地)要根据省统一规定的实施步骤,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分段实施计划,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如期完成。 
  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农村税费改革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大事,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我省是农业大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农业应对加入WTO的挑战,对实现省委提出的“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理解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是农村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下定决心,坚定信心,强化措施,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达到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要求。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县(市)。县(市)委书记是这次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县(市)长是直接责任人。县(市)领导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建立起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指导督查责任制。具体按照《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和《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查管理办法》执行。 
  (二)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省里派出的指导督查巡视组,要在所巡视地区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地)、县(市)、乡对下一级必须全面派出指导督查组,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要高度重视改革过程中的农村稳定工作,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小组办公室要设信访接待组,认真听取民情民意,耐心宣传政策,及时化解矛盾,切实防止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三)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中发[2000]7号、国发[2001]5号、国办发[2002]25号等文件和本《方案》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新矛盾、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对群众不理解的问题,要给予科学的解释和合理的说明,尽量把矛盾消化在改革实施之前。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的推进工作。 
  (四)部门配合,协调动作。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试点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方法和有关政策,要善于从全省全局的高度审视和处理本部门的工作,用改革的思路推进工作,以确保改革的健康发展。各市(地)县(市)、乡(镇)的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保证改革顺畅进行。 
  (五)加强征管,规范征收。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规范征收管理工作,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入手,为广大纳税人纳税提供方便。要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严格各项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的审批程序,减免结果要向农民公布,增强税收透明度。进一步教育广大农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及时征收入库。各地要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完整规范的征管体系,为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搞好宣传,抓好培训。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通过开展致全省农民一封公开信、向每户农民免费发放一本宣传手册、每个村屯张贴一张《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公告》、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报道、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上一堂税费改革专题党课、编印一本《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汇编》、利用农村电视网络做一场宣讲报告等“七个一”活动和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内容、政策和目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这项改革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使农民既增强纳税意识,又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按《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宣传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各级指导督查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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