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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部属高等院校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0 生效日期: 1994-11-20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扶植和鼓励广大青年教师、科技人员在教学科研中做出成绩,造就煤炭院校年轻一代优秀科技人才,煤炭部决定,在“煤炭院校教育发展基金”中每年拨出壹佰万元建立“煤炭高等院校青年科学基金”。
  第二条 为确保该项基金计划的正常实施,部科教司与各院校应配合做好此项科学基金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此项基金用于35岁以下,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科研开题准备和课题前期探索性研究。已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将不列入此项基金;已获得此项目资助者不再受理。为不重复申报,回国后3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在本基金的资助之列。不受理在读博士、硕士学位者的申请项目。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先进、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第五条 为扶植优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1、新兴、边缘和薄弱学科的课题;符合煤炭工业技术发展方向的课题。
  2、院校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和先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课题。
  3、跨学科联合申请的课题。
  4、可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六条 基金申报程序:
  1、由个人或课题组申请,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经所在学校初选后统一申报,在申报煤炭部年度科技项目时一同办理,由科教司审定;
  2、每年申报一次。为简便申报手续,申请时可使用煤炭部科学技术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并加填《煤炭高等院校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人员简表》和《煤炭高等院校青年科学基金专家推荐书》。
  第七条 资助金额和经费使用:
  1、资助金额分两类:开题准备类课题为0.5-1万元,探索性研究类课题为1--2万元,课题期限为两年(按基金到位之日算起);
  2、基金属于资助性质,按课题拨款,由各院校科研处按各自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研究经费主要用作调研、资料、上机和实验室试验等费用,不应用于出国考察和购买仪器设备。
            
第三章 计划实施与结题
  第八条 计划实施
  1、基金获得后,必须按申报计划和时间开展工作,在研究期限内因故中止课题或更换研究负责人时,需报科教司同意。立项一年后仍未能及时开展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需全部退还资助金额,已支出部分由各单位负责予以追回。
  2、各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对基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将提高资助比例,以资鼓励。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课题,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进展情况和下半年度工作计划报科教司。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则按第八条的情况处理。
  第十条 课题结束后应于两个月内填写《煤炭高等院校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附必要的技术资料。由各单位科研处审查后报部科教司结题,原则上不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对于按时完成课题研究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者,部科教司将给予嘉奖,并在今后审批本项基金计划时优先考虑该单位的项目。
  对于在填写计划任务书、申请人员简表、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在经费使用、课题实施中弄虚作假者,除退还资助经费外,各单位要对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处理情况报部科教司。否则,将影响该单位以后的项目申报及立项工作。
  第十二条 解释权属煤炭部科教司。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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