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40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以何种原因申请以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再批准。对2002年1月1日前原已批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控,认真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税收管理工作。
二、各局要抓紧对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作出清理,并认真填报《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统计表》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采用非公历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统计表(略)
2002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申请改变纳税年度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应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自2002年度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 十六条规定停止执行;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其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可以继续执行至企业期满。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