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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2 生效日期: 2002-05-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非税收入在做大我省各级政府财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坐收坐支、挤占挪用、乱收乱罚乱摊以及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问题屡禁不止,有的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能,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收支行为,积极促进“收支两条线”改革,把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不断更新理财观念,实现预算外资金管理向非税收入管理的转变,改革非税收入“收支挂钩”、“来五去五”等传统支出管理方式,减少和杜绝违纪问题,现就深化我省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非税收入性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非税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3.罚没收入; 
  4.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 
  5.社会团体会费; 
  6.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区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 
  7.以政府或部门和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8.广告收入; 
  9.利用国有资产的办学校、办幼儿园收费; 
  10.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及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等。 
  上述收入项目未被列入免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也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此外,广义的非税收入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等。因其分别具有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故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 
  非税收入是部门和单位凭借政府赋予的强制性、垄断性职能或国有资产(资源)、国家投入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非税支出管理 
  非税支出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非税支出必须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绩效考评”的支出管理方式,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一)取消“收支挂钩”政策,统筹安排政府财力。各级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要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彻底改变“来五去五”或按一定比例返还的粗放管理模式,变部门收入为政府可支配收入。在满足成本性支出和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对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保障等政府重点支出的需要,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 
  (二)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合理安排非税支出。非税收入要通过部门综合预算安排支出,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 
  1.统一预算内外资金的预算编制方法。所有资金均按照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分别编制,做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采取定额定员编制办法,即人员经费按照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小于编制数,按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单项定额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公用经费根据财力状况、定员定额标准和部门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在符合规定用途前提下,非税收入可用于补充预算资金经费不足。项目支出预算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即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和可行性报告,结合当年政府重点项目安排和财力状况,经同级政府批准,择优确定项目。 
  2.细化预算编制。要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收支全部编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落实到实有人数,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到具体项目,全面、准确地反映部门收支状况,增强预算单位支出透明度。凡属政府采购品目的,都应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预算编制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专项收费)等非税收入,除规定的手续费等成本性支出由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审批外,项目支出全部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情况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按资金用途统筹安排,编入支出预算,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对其他非税收入,由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按优先安排成本性支出的原则和规定标准进行核定,核减部分和未申报部分可统筹用于解决社会保障等政府重点支出。 
  4.确保支出预算的严肃性。非税支出预算一律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预算一经批复,即成为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使收支发生重大变化外,一般不予追加或调整。确需对预算进行追加或调整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程序和范围使用资金。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专户,按要求申报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规模和用途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编审预算及按已批复的支出预算核拨资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月拨付,其他支出按实际用款进度拨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非税收入。严禁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和挤占挪用等违纪行为。 
  为保证部门和单位的业务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适当比例或额度核定机动经费(或称非税收入周转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强化对执法部门的预算约束,扩大预算管理范围。从2002年起,全省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质量技术监督等六个部门(不含其所属院校)在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其履行职能的需要进行核定,并纳入年度部门综合支出预算。 
  (五)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评。财政部门要对非税支出情况进行追踪问效。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使用年度报告,如实反映支出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非税支出管理质量。财政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市、县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税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完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 
  (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规范征收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设立收费项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涉及企业和农民负担的,经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审批。 
  政府性基金的立项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由省财政部门初审,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一定比例或额度提取、分成、集中资金,必须报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报省政府批准。 
  罚没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无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均属于乱收费,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继续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定期公布项目目录。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要继续清理整顿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已不适合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适时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批准,不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要实行非税收入项目年检制度,对不参加年检的非税收入单位,财政部门可取消其收入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收入项目的增减情况,编制并公布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含项目代码),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范围、对象、标准和管理方式。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在省级发布的非税收入目录基础上,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项目目录以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借款、报销、咨询等形式进行的变相收费,被征收单位有权拒绝交纳。 
  (三)取消收入过渡帐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国库)。要尽快改变通过部门和单位过渡户上缴收入的办法,实行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国库)或汇缴户的征管制度。各执收执罚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经费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的全部收支款项。 
  (四)理顺非税体制缴拨关系,实现财政系统上解下拨管理体系。取消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对非税收入直接集中、提取及分成的做法。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将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国库),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应缴上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否则,上级财政部门可等额扣减其财力,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执收部门财务行为,完善委托征收制度。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归口由其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部门和单位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征收委托证》(罚没收入和会费收入除外),实行非税收入委托征收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对非税收入实行减、免、缓收。确需减、免、缓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重大项目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六)推行非税收入微机网络化管理,实现收缴分离。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非税收入信息监管系统,提高征缴管理手段。要建立非税收入项目信息库,大力推进和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推广电脑开票的票据管理方式,做到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银行与财政等监管部门微机联网,实现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四、依法行政,加大非税收入稽查和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物价、审计、监察和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对同级和下级各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帐户设立、“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2001年设立的辽宁省非税收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予以保留,继续行使非税收入稽查职能。对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的各种违纪行为,特别是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后出现的非税收入应收不收、应罚不罚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罚,决不姑息迁就。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反腐败及促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把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稳步推进部门综合预算制度改革,积极促进非税收入征管微机网络化建设,切实保证征管队伍相对稳定,为做大管严政府财力做出贡献。 
 
 
省财政厅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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