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12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1]114号)收悉。关于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下设的斯达制药厂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20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