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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适应入世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1 生效日期: 2002-02-2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2]30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各级国税机关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税收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但当前国税工作面临着全新的形势,加入世贸组织需要我们按照WTO的基本规则,进一步转变治税理念,规范税收执法,提高办税效率,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为适应入世要求,现对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世贸组织基本规则的学习,切实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入世对政府部门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各级国税机关要把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作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工作和首要环节来抓。要认真学习研究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切实理解非歧视原则、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的深刻含义,加强干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基层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二、集中精力抓好组织收入工作,进一步发挥好税收聚财职能。入世以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愈加紧密。发挥好税收杠杆作用,首先必须依法组织好税收收入,为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清形势,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收入上,从早从紧抓好各项征收措施的落实。要严格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三、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服务经济的关系。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清依法贯彻好各项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税收环境,是对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服务。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服务经济工作,切实走出一地一域、微观促产的误区,善于从经济发展全局角度,用足用好各项税收政策,尤其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特大型企业等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好税收的政策效应,促进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省区域经济共同发展。要坚持立足本职做好税收服务工作。严禁越疽代疱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严禁超越部门职责成立专门机构,利用资产、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联办经济实体,参与种植业、养植业开发,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及为企业提供经营担保等做法。 
  四、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在规范税收执法中,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纪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准借执行政策、服务经济发展之名,兴办任何经济实体,谋取小团体利益;在职干部、职工不得经商办企业或停薪留职经商办企业,也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以各种名目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以上意见,希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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